简介:对相同案件不同层级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先后分别作出不同的认定,两种认定完全不同,所生结果相异:一种认定为享有所有权的期间,另一种认定为所有权的存续期间。前者为有效,后者则生无效之后果。两种认定孰是孰非,本文以案件为中心进行探讨。
简介: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引发股权继受等民事法律关系和股权变更审批等行政法律关系,它们是同一事实或者同一事实构成所引发的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各自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则处理。因股权变更或者侵权引发的股权确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通过民事程序和方法解决。从法律关系角度考察,对合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尽管股权变更行为未经行政实质性审批,可能使得相关股权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但后者不会因此而改变民事性质,更不会因此变成行政法律关系而适用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加以处理。
简介:<正>学术界对古罗马法学家与中国先秦法家的研究已具有丰硕的成果,但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主要是把两者分别进行研究,研究内容主要局限在研究两者的政治法律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方面。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把两者比较研究的成果还不多。本文尝试把两者联系起来进行比较性的研究,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视角来丰富发展学术界对两者的研究。
简介:在审查有关禁止同业竞争者使用其商标时,需要对同业竞争者是否具有攀附他人现有商誉的主观恶意进行认定,而有关攀附恶意的认定一直都是困扰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作者围绕“老黄记”字号与“黄家”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攀附恶意问题入手,对攀附恶意认定路径进行了详细分析,并说明了在攀附恶意认定过程中推定制度的重要性。作者认为,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字号在字形、读音上虽有差距,但方言读音近似,在相关公众中仍能造成混淆可能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享有所有权的期间抑或所有权的存续期间:以同一案件的不同认定为中心
同一事实引发的不同性质法律关系须区分处理——回应高菲对“香港绿谷公司案”有关民事裁判的评论
论古罗马法学家与中国先秦法家之不同——从两者的形成社会历史背景、社会政治地位及其政治观加以比较
字号字形不同但方言发音相似构成攀附商誉——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黄家正宗小笼包子老店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