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本人权是一个既古老传统又现代敏感的基本社会法学概念,是与人类社会同步存在、同步繁衍和同步发展起来的,它从中世纪宗教哲学的束缚和禁锢中解放出来,是指所有国家及社会成员与生俱来的各种完整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人应当享有的社会善意对待和基本人格尊严等。就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所有国家及社会成员应当人人自由、平等地享受生存和发展等各种基本权利与自由,以及国家宪法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的社会保障体制。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来看,既要充分尊重原生态的天赋人权这样一种应然权利,又要将这种权利转变为通过国家立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定权利。
简介:哈贝马斯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首次明晰地阐述了公共领域的概念与发展。“公共领域”(publicsphere)描述的是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它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由对话组成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批判空间。“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向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生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公众。”①哈氏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