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校园足球试点县(区)的目的在于树立教育教学工作典型,汲取校园足球活动开展的先进经验,为进一步发展校园足球发挥示范及带动作用,推动校园足球大发展大繁荣。立足于法库县校园足球开展现状,结合米特—霍恩政策执行系统模型,探究校园足球试点县政策执行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校园足球试点县政策执行的制约因素,依据制约因素寻求提升校园足球试点县政策执行力的有效路径。建议:明晰政策执行目标;加大执行资源投入力度;提升执行人员政策认同感;完善政策执行组织机构建设;优化执行环境,以期推动校园足球的进一步发展,为培养高素质足球后备人才奠定基础。
简介:针对我国青少年足球人口匮乏和水平落后问题而制定的相应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状况,采用文献资料研究等方法,分析了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的政策历史演进,并运用米特—霍恩政策执行模型对青少年足球政策执行的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发现政策链缺乏连贯性、政策标准缺失、法律效力低下、目标定位不明确,政策执行资源不足,政策执行手段单一、政策执行组织互动不足,政策执行机构自身缺陷,执行者政策认同度不高、执行动力不足和政策环境不利等因素制约了政策有效执行。进而提出改进路径:明晰政策目标、完善政策体系和拓宽政策资源,整合政策执行组织机构,完善执行机制与监督机制和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执行主客体的政策认同。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简介:以公共政策执行理论为视角,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等,以辽宁省为例,剖析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执行的阻滞因素。研究发现,辽宁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开始较晚,承接主体单一,购买内容多为赛事活动及场地设施,购买资金有限,竞争购买方式运用不足,监督机制欠缺。研究认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执行的阻滞因素包括:政策本身模糊不清,缺乏配套性;执行机构间协调不畅,执行人员思维固化;承接主体发育程度低,与行政机构间存在依附关系;行政体制僵化,经济和信息环境落后。针对上述阻滞因素提出促进辽宁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