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布鲁塞尔判决体系最早是依托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建立起来的,其被公认为是国家间开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合作的最为成功的典范。虽然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Ⅰ》取代了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但其在很大程度上承继了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判决体系依据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所搭建起来的根基尚且稳固。2003年《布鲁塞尔条例ⅡBis》开启了废除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审查程序的先例,随后颁行的诸条例使废除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审查程序的范围扩大。新元素的出现剧烈地冲击着现行布鲁塞尔判决体系。尽管质疑废除审查程序的呼声不断,但是欧盟委员会已经提交修改《布鲁塞尔条例Ⅰ》的议案,意在从整体上废除布鲁塞尔判决体系中的审查程序。欧盟从整体上废除布鲁塞尔判决体系中的审查程序已是大势所趋。
简介: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规范”即探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方法来克服这一难题: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应当放弃试图确立绝对效力的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承认责任源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即特殊结合和强度,如果某要素强度特殊,它自身可能足以使责任成立;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将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公平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纳入考虑;在不当得利领域,需要考虑的是:得利的观念和错误、胁迫、欺诈及其他相似力量的相互作用。因此,动态体系论可能会增加法官的职责,但以弹性方式所作的决定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
简介:当前我国的刑事到案体系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行层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法律条文的设计相对粗疏,存在许多的交叉和遗漏。而司法实践中也的确出现了各种到案措施被违法使用、混用、错用和借用、自愿性到案措施被强制使用、非羁押性措施被赋予了羁押性等一系列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到案手段甚至沦为了专门的强制取供措施,而一些诉讼阶段也成了刑讯逼供的高发阶段。而上述乱象的形成不仅和法律规定本身的粗疏以及侦查机关侦破手段的不足相关,同时也与我国现行的临时性羁押措施权力配置中的内在性矛盾以及到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急于破案、注重口供的心理密不可分。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实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有必要在侦查机关公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障两方面,重构我国的刑事到案体系。
简介: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典型的阶层式理论体系,其不仅区分违法与有责,而且确定了二者的位阶关系,即从违法到有责去检验犯罪的成立.这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要求两种重要的位阶关系,即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并未区分违法与有责,各个要件之间也没有确定的逻辑关系,容易以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凌驾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根据惩罚需求强行入罪的情形.同时,其强调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实务中往往从主观切入,不仅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且容易导致主客观互相补充以及整体的思考方式,易导致错案.通过比较优劣得失,可以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由于具有阶层之间位阶关系的内在逻辑性,因而拥有相当的实践优势,其能合理解决共犯问题,有助于判决书充分说理,也有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
简介:一、律协法定性质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世界各国(除少数国家外)都是以法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凡执业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成员。该团体的特征:1、互益性。律协所有活动的注意力不以社会利益为首要目的,而是以成员的互益为基本宗旨。这种互益性,是体现在多方面的。在经济上,律师协会是律师群体组织,代表律师这一阶层的利益,如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行业歇业互助、病残互助、养老互助,以团体的财力来解除会员的后顾之忧;在业务拓展上,禁止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严禁滴贬同事;在信息资源上的利用,律协必须向会员提供最新的立法动态,各种法学研究最新成果;在提高会员素质上,要对原有的会员
简介:文章详细论述了权利、义务、权力三大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源于权利的一元化衍生关系,并指出在确定权利是法理学的基石范畴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法的最基本矛盾关系的同时,也应确认并全方位地研究行为与规范、权利与权力等都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矛盾关系.因此,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的基本框架)就应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以权利为逻辑中项或中轴,以义务及权力为逻辑张量或张力,以规范性和强制性为逻辑条件,从而以建成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并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为逻辑目标或目的.文章并认为张文显教授和童之伟教授关于法本位问题和法学基石范畴问题的争论中,其双方的观点和理论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弥补而使其能得以更加完善的.
简介:<正>目次一、价格垄断的概念及其相对独立性二、我国现行反价格垄断立法回顾与检讨三、反价格垄断法立法体例及体系结构四、纳入反垄断法视野的价格问题五、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价格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价格竞争则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手段。价格竞争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也会带来价格垄断,即部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试图通过某种价格行为去消除或限制竞争以谋求高额利润的行为。价格垄断对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这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