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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依据价值取向的不同,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可以分为实体真实型和程序正当型两类。以此为理论框架分析现有的相关证据规则,我们发现存在一些缺陷。基于此,本文提出建立我国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体系的构想。

  • 标签: 鉴定意见 证据能力 实体真实 程序正当
  • 简介: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关键性环节,也是制约政法类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如何理解实践教学的内涵,如何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如何保障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期求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 标签: 政法院校 高等职业教育 实践教学体系
  • 简介:海法体系是指由各种涉海法律规范相互协调与衔接而组成的结构完整、内容广泛、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建构海法体系具有必然性,能够满足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保障和促进中国海洋权益、尊重海法发展客观规律等方面的要求.构建完善的海法体系应当采取加速中国海法体系的立法进程、进一步深化中国海洋执法机构改革、逐步调整中国海洋司法制度等措施.为了推动中国海法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还应注重明确和完善中国海洋政策、加强海法体系理论研究以及海洋人才培养.

  • 标签: 海法 法律体系 制度建构
  • 简介:布鲁塞尔判决体系最早是依托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建立起来的,其被公认为是国家间开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合作的最为成功的典范。虽然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Ⅰ》取代了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但其在很大程度上承继了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布鲁塞尔判决体系依据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所搭建起来的根基尚且稳固。2003年《布鲁塞尔条例ⅡBis》开启了废除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审查程序的先例,随后颁行的诸条例使废除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审查程序的范围扩大。新元素的出现剧烈地冲击着现行布鲁塞尔判决体系。尽管质疑废除审查程序的呼声不断,但是欧盟委员会已经提交修改《布鲁塞尔条例Ⅰ》的议案,意在从整体上废除布鲁塞尔判决体系中的审查程序。欧盟从整体上废除布鲁塞尔判决体系中的审查程序已是大势所趋。

  • 标签: 布鲁塞尔判决体系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 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Ⅰ》 承认与执行 审查程序
  • 简介:私法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困境:一方面,传统私法因其僵硬的概念和僵化的体系,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诉诸正义、衡平、理性和良知等观念的主张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突破了法律的限制。为此,本文提倡使用“动态构造+弹性规范”即探究法律规范本身及其构成要素的方法来克服这一难题: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应当放弃试图确立绝对效力的法律原则的解决方案,承认责任源于多个要素或动态力量的相互作用即特殊结合和强度,如果某要素强度特殊,它自身可能足以使责任成立;在合同法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将合同诚信原则、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公平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纳入考虑;在不当得利领域,需要考虑的是:得利的观念和错误、胁迫、欺诈及其他相似力量的相互作用。因此,动态体系论可能会增加法官的职责,但以弹性方式所作的决定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更为牢固的支持。

  • 标签: 动态体系论 要素 动态力量 弹性规范
  • 简介:当前我国的刑事到案体系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行层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法律条文的设计相对粗疏,存在许多的交叉和遗漏。而司法实践中也的确出现了各种到案措施被违法使用、混用、错用和借用、自愿性到案措施被强制使用、非羁押性措施被赋予了羁押性等一系列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到案手段甚至沦为了专门的强制取供措施,而一些诉讼阶段也成了刑讯逼供的高发阶段。而上述乱象的形成不仅和法律规定本身的粗疏以及侦查机关侦破手段的不足相关,同时也与我国现行的临时性羁押措施权力配置中的内在性矛盾以及到案过程中侦查机关急于破案、注重口供的心理密不可分。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实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有必要在侦查机关公权力行使和公民权利保障两方面,重构我国的刑事到案体系

  • 标签: 刑事到案措施 强制取供 初查程序 制度重构
  • 简介:自1994年我国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建立以来,由于采用中央集权的税权分置模式,造成地方税制建设和发展的诸多困难,迫于财政压力,许多地方政府不得不在税收之外寻找“财源”,严重侵蚀了中央税基,也造成了税制的混乱。本文从分析现行地方税制的弊端入手,着重探讨在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

  • 标签: 税制建设 地方税 地方税体系
  • 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就这一问题作出专门决定。这意味着中国社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一国家治理法治化阶段。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

  • 标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依法治国问题 国家治理 历史阶段
  • 简介:围绕案件质量建立一定的评价体系,对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其必要性.公诉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应体现一定的功能,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其内容应包括评价标准、评价程序二个部分.

  • 标签: 公诉案件 案件质量 质量评价体系 主诉检察官 检察机关
  • 简介:文章分析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构建社会诚信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社会诚信的范围和形式,并根据实际运作的经验提出了企业诚信评价指标的构成、口径和测量方法,设计了社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指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澄清和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 标签: 社会诚信 企业诚信 指标体系 研究
  • 简介: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不仅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发展提出了新的主体性法权要求,而且为司法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和社会空间以及丰富的制度资源和社会动力。司法发展不仅必须因应这种由于法治建设重心的转变所带来的法权要求的变化,还要及时回应社会的变迁所带来的内在性纠纷变化。因此,法治体系建设对司法的制度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走一条自主型的司法道路,塑造一种自主型的司法模式,将成为当下中国司法发展的必然。

  • 标签: 法律体系 法治体系 司法发展 自主型司法模式
  • 简介:<正>引言工业事故并不是一个有着严格内涵的概念,泛指在工业生产运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灾害。一直以来,工业事故的阴影在我国的工业生产中挥之不去。鹤岗矿难、王家岭矿难等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发生的矿难,不断挑战国民的神经。2009年,山西省在全煤炭行业实行大煤矿整合小煤矿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小煤矿得到遏制。国有大型的煤矿无论是在资金、技术方面,还是在管理方面,都理应比小型煤矿更加安全,但是,国有大型煤矿不断发生的矿难却提供了太多的反证。在工业事故治理问题上,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

  • 标签: 事故赔偿 工业事故 工伤保险 大型煤矿 过错责任原则 小型煤矿
  • 简介:近年来,潼南县检察院切实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把建立“四化体系”,即“制度化、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作为实施品牌战略、2013年预防文化建设年、建立健全预防教育长效机制的重要课题和重要举措,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 标签: 预防教育 体系 四化 党校 职务犯罪 品牌战略
  • 简介: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以及在第一次讨论物权法的研讨会上,很多人对用益物权的体系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就这个问题,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制定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同意见现在,对物权法制定用益物权的体系,大体上有以下不同的意见:(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意见在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梁稿”)中,提出的意见是:在物权法中制定用益物权,应当设立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

  • 标签: 漫议物权法 物权体系 物权法益
  • 简介:通过研究国内及国外安防教学体系,借鉴澳大利亚ECU大学计算机与安全科学学院的课程设置,对比总结出高职安防专科教育的专业需求及高职安防专业的教学体系特点。分析安防行业发展需求及安防高职生源现状,归纳出教学改革重点。

  • 标签: 安全防范 教学研究 对比
  • 简介: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典型的阶层式理论体系,其不仅区分违法与有责,而且确定了二者的位阶关系,即从违法到有责去检验犯罪的成立.这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要求两种重要的位阶关系,即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并未区分违法与有责,各个要件之间也没有确定的逻辑关系,容易以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凌驾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根据惩罚需求强行入罪的情形.同时,其强调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实务中往往从主观切入,不仅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且容易导致主客观互相补充以及整体的思考方式,易导致错案.通过比较优劣得失,可以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由于具有阶层之间位阶关系的内在逻辑性,因而拥有相当的实践优势,其能合理解决共犯问题,有助于判决书充分说理,也有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

  • 标签: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位阶关系 违法 责任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 简介:德日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其理论多元化的背后存在实定法背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司法运行中自觉修正了其理论预设中的逻辑错误,呈现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实质化与违法、责任要件弱化与空洞化的局面,从而使得该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模式呈现趋同的趋势。基于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司法运行状态的实证考察,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最需要借鉴的是德日刑法的解释论而非体系论。

  • 标签: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简介:一、律协法定性质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世界各国(除少数国家外)都是以法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凡执业必须加入律师协会,成为律师协会的成员。该团体的特征:1、互益性。律协所有活动的注意力不以社会利益为首要目的,而是以成员的互益为基本宗旨。这种互益性,是体现在多方面的。在经济上,律师协会是律师群体组织,代表律师这一阶层的利益,如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行业歇业互助、病残互助、养老互助,以团体的财力来解除会员的后顾之忧;在业务拓展上,禁止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严禁滴贬同事;在信息资源上的利用,律协必须向会员提供最新的立法动态,各种法学研究最新成果;在提高会员素质上,要对原有的会员

  • 标签: 律师协会 体系重构 律师阅卷 律师组织 社团组织 参与式
  • 简介:文章详细论述了权利、义务、权力三大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源于权利的一元化衍生关系,并指出在确定权利是法理学的基石范畴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法的最基本矛盾关系的同时,也应确认并全方位地研究行为与规范、权利与权力等都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矛盾关系.因此,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的基本框架)就应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以权利为逻辑中项或中轴,以义务及权力为逻辑张量或张力,以规范性和强制性为逻辑条件,从而以建成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并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为逻辑目标或目的.文章并认为张文显教授和童之伟教授关于法本位问题和法学基石范畴问题的争论中,其双方的观点和理论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弥补而使其能得以更加完善的.

  • 标签: 法理学 权利与义务 权力 法本位 法治国家 基本矛盾
  • 简介:<正>目次一、价格垄断的概念及其相对独立性二、我国现行反价格垄断立法回顾与检讨三、反价格垄断法立法体例及体系结构四、纳入反垄断法视野的价格问题五、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价格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价格竞争则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方式和手段。价格竞争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也会带来价格垄断,即部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试图通过某种价格行为去消除或限制竞争以谋求高额利润的行为。价格垄断对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这是因

  • 标签: 价格垄断 市场支配地位 公用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 掠夺性定价 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