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随着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债共签”原则的确定,促进共债共签在金额较大的商事交易中普及化,将可能的纠纷消灭在缔约阶段。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样,债权人面临着如同之前债务人举证的困境。因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界定何为家庭生活需要,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非举证配偶一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简介:摘要夫妻作为男女两性的结合,进而形成一个小的团体,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个体的存在,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夫或妻一方也可以个人名义独立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从事与其个人相关的社会生活,男女两性的结合,形成夫妻,最初是以其共同生活,生育后代为初衷,主要是所具有的身份功能,维护社会伦理道德,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夫妻之间作为一个小团体,或者夫或妻一方为了相互之间的共同生活,在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会越来越多的与社会群体产生财产之间的联系,不仅会影响到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生活,也会影响到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之间逐渐由最初的身份关系为主到现在的身份和财产关系并重。
简介: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普遍存在采取身份推定标准的形式主义理解,即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显失公平。结合目的性限缩解释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可以做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化解释,以明晰不同要件事实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主张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当事人应对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方可以反驳相关"基础事实"不存在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后段所规定情形。针对非举债方的抗辩,债权人可以继续证明该债务的形成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表见代理或者非举债方配偶同意,这就构成债权人的再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