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简介: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单纯将毒品赠予他人的行为缺乏有偿性,显然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具有无偿性和辅助性,除非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他人实行贩毒行为并达到既遂起到促进作用,且具有有偿性,否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有偿性以及获利的数额或者比例,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单纯互易毒品行为难以认定具有有偿性,难以认为具有侵害公众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原则上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但是,用毒品与其他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均具有有偿性,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
简介:摘 要:贩卖毒品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没收犯罪人违法所得,“打财断血”使其丧失再犯能力,是打击贩卖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为实现这一打击目的,《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 。但因该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贩卖毒品罪判决时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生,都显示贩卖毒品罪违法所得计算标准、裁判规则存在检视空间。但是,反思的真正指向有待通过实证分析予以厘清。
简介:大麻毒品是我国新疆最常见的毒品,大麻毒品犯罪也是我国新疆较多发生的犯罪之一。目前,虽然海洛因等毒品犯罪在新疆迅速蔓延,其势头已大大超过大麻毒品犯罪,但由于大麻毒品犯罪在新疆有较长的历史和较大的市场,所以大麻毒品仍然是我国新疆地区的另一主要毒品犯罪。一、大麻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大麻植物(Cannabis);另一含义是指大麻类毒品总称。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刑法都称此类毒品为大麻。而大麻原本是植物名称,因此将此类毒品也称为大麻不很确切,应称其为大麻毒品更准确。作为植物的大麻为荨麻目,大麻科,大麻属无花瓣双子叶一年生草本植物,雌雄异株,株杆纤弱细长,株高l~5m,茎部坚直,茎内中空,叶片呈掌状,叶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