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法治国家的财政活动,包括组织收入活动、财产支出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财产计划管理与运营活动三个方面,它们均以财政民主主义为基础,并由财政民主主义实现对全部国家财政活动的统合。在财政民主主义之下,现代预算法制是对国家施政计划及其财政计划的实质性管控,需要遵守预算内容上的完全性原则、时间上的年度性与事前性原则、形式上的单一性原则、筹划上的明确性与严密性原则、审查上的实质性原则、执行上的限定性原则以及过程上的公开性原则等一系列预算法制建构性原则。我国现代预算法制的建设,应当克服行政管理主义观念的消极影响,确立起财政民主主义的新观念,根据现代预算法制建构性原则,完善预算法的各项制度设计。
简介:近几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各级人大,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普遍加大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力度,针对长期以来预算管理编制粗、不透明、随意性、软约束等现象,2001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以促进预算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着力推进预算审查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这些有力举措,对地方进行预算制度改革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当前,以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为主要内容的预算制度改革,在各级财政全面推开。我们认为,可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简介:<正>目次一、问题的缘起二、立宪主义语境下的公共预算:价值与功能三、作为宪法性法律的预算法:性质与原则四、走向预算法治:从完善宪法文本开始一、问题的缘起作为现代国家财政体制的核心,预算从根本上解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关系问题。尽管预算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堆货币价值数字,但隐藏在数字背后的实质,却事关国计民生的整体发展,是"国民对国家以预算方式表现的施政计划书进行监督及统制的重要手段"②。为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将预算纳入宪法之中,将其作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制度,并据此制定专门的预算法。我国预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迄今已十余年。从其执行的实践看,特别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来看,预算法暴露的弊病日益凸显,其修订早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