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财产属于集体、分配归成员、实行民主管理、成员有严格的身份特征、成员的入退不影响集体组织的存续,这是半个世纪以来对我国集体公有所形成的共识。集体公有的这些特征与以中世纪日耳曼村落共同体土地所有形态为典型的“总有”具有高度相似性。以总有解释和规制集体所有权对于集体财产的保护、加强集体财产的管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集体财产凝聚着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成员身份是成员权利的基础。物权法应当以户籍登记作为确认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依据,以在集体企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或连续脱离集体企业一定年限作为认定成为或丧失城镇集体企业成员身份的依据。保护集体财产不仅仅是标语口号,物权法必须确保集体财产在公权力面前的独立性,必须防范集体组织经营者侵害集体财产。
简介: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重农思想根深蒂固。重视农业,当然重视土地,重视农业耕作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所以在中国的古代典籍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合约的内容非常丰富。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对不动产的规定,大量涉及到中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问题。虽然建国以后,确立了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土地所有制,并且对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现在看来,制度设计的不周延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宪法中所规定的土地所有制具体化,并且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