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财产权条款是一国宪法确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地位的规范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是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但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采不完善的"保障+剥夺"二层结构,因而应予修正,改采完善的"保障+限制+剥夺"三层结构。一国宪法财产权条款所保障的财产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一切具财产价值的私法上的权利和公法上的权利都在其内,具财产价值的期待性权利乃至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财产也可以有条件地包括其内。宪法财产权条款为一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提供双重保障机制,即个别保障与制度保障、存续保障与价值保障,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在此方面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简介:对世权是财产权的本质。财产权概念的外延是广阔的,不应限于有体物财产,应涵盖无形财产权;不应限于法典中的财产权,应涵盖被忽略的单行法所创制的隐蔽的财产权;不应限于私法创制的财产,应涵盖公法创制的财产。财产权的形态虽然纷繁复杂,但从最简单的形态——公物,到最圆满的形态——所有权,中间存在许多形态。财产形态从单纯的排他性到复杂的可转让性,由简及繁,可以形成一个清晰的财产权谱系。财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必须由法律规定,财产权法定主义是财产法的重要原则,财产权法定主义的最本质的两个要素是:一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需法定,二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的转让需法定。“权利法定类型化”是财产权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的立法技术。中国民法典应设财产法总则,对财产权的基本问题和共同问题作出规定,应对实践中复杂的财产权问题,并保障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
简介: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权力意识的不断加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被告人权利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状况也不断改善,然而,与此相应,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发展速度并未跟上被告人,很长时间处于“被遗忘的人”的地位。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然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权利赋予上,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体现并不充分。在理论研究上,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热度也远不及被告人。然而,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害,更需要国家的保护,受损的利益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恢复。如很多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失去独立生活能力,但是又很难从被告人处获得足额的赔偿,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悲苦;再如性犯罪案件中,很多女性受害人长期受到舆论的压力,精神极度痛苦,很难回归正常的生活。众多这样的例子,我们不得不正视,被害人才是刑事犯罪中的真正受害者,最需要国家、社会的重视和帮助。
简介:以英美法系为重点,并对比欧陆法系的发展对财产权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可以整理出“相对性”与“区分性”两条路径,并剖析出既有法治发达国家财产法绝对—→解构—→重建的曲折演进线索。“财产权”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包含以若干必要要素,以与自身时代阶段变化相适应的否定之否定形式扬弃发展。对于财产权的理解,应是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而不是我们在当前时代截点打开国门时所看到的某一个静态片段。为此,在充分理解西方各国(在自身路径依赖下形成的)既有概念后,还应把握中国发展中压缩的时代过程,对应建立起“财产权”的多元动态概念,根据纠纷类型的时代差异来分别适用,应对我们正在同时经历着的多个时代阶段之叠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