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简介:本文利用2008—2011年产险资金的数据,基于BCC和CCR模型得到样本产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SE(规模效率)和PTE(纯技术效率)。实证显示,总体样本的sE效率值不高,且外资SE效率值明显高于中资SE效率值,但在胛E方面中资企业较高。实证说明,从资源配置结构方面看,中外资差距较大,皆具有提高空间。从投资管理能力和投资技术水平方面看,中资较先进。本文利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对SE进一步分析,得出影响SE的内部因素。实证表明,截至2011年我国的产险资金运用效率处在规模效率递增的阶段,且与定期存款相比,长期投资对产险资金运用效率的影响更加稳定;还发现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效率的其他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