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几年来,短期化行为似乎成了社会通病,已在各行业、各部门蔓延开来.对此,人们耳濡目染,司空见惯,往往不以为然.然而其影响之深,危害之大,都是无法以“数”计量的.在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诸因素中,这是一个不可小视的因素.诸如积累与消费的双膨胀,经济发展速度与结构的双失调,财政收入滑坡,财政失衡等等,莫不与短期行为的病毒侵扰相关联.如果短期化行为得不到有效地遏止,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就无从谈起,21世纪的经济腾飞也将成为泡影.那么短期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如何遏止短期行为?这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和探讨,本文拟就运用财政调控功能遏止企业短期化行为问题略陈管见.
简介:笔者多次参加对基层单位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少基层单位对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理解不够准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够妥当,主要表现有:一是不能区分两者的不同,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二是不了解这两种措施的前置条件,在前置条件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三是实施过程中发生"串门"现象,不伦不类,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扣押、查封当事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当事人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即解除扣押、查封,又如责令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等;四是与混用;五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未能及时转入强制执行措施,造成无限期扣押,甚至违法处置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未能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六是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与应纳税额不相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