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物权法》第176条对混合担保法律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优先适用规则,再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实现担保权益的顺序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之前担保法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相比,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规范要件上,均有显著不同。《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是否可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有意留有空白,实务中要审理此类担保追偿权诉求,不可避免地需要先对空白之处进行填补。本文尝试采用演绎推理方法、目的性限缩方法、目的性扩张方法、类推适用方法等碰撞型漏洞填补方法,以实践中的个案为研究起点,进行层层递进式地推论,得出此类案件的类型化裁判方法,并尝试论证填补后的可适用裁判规则的合法性与妥适性。
简介:“黄金股制度”系欧洲国企私有化进程中的特殊股制度设计,其内生逻辑在于股份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突破“一股一权”的原则,在政府持有极小份额股份的同时,赋予政府对于国企运营重大事项的特殊决定权,有力地防止在国有股份稀释过程中,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国企陷入利润导向的泥潭。其制度设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具有高度契合性。于此基础上,文章就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文献入手,剖析“黄金股制度”的法律特性。结合《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具体法律规定,探索黄金股在我国的立法空间,并试图从基本原则、权利范围等多个角度构建起我国的黄金股制度架构,力求推动国企混改合理性发展。
简介:针对农村环保投入长期不足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农村环境保护投资将被纳入国家重点流域、区域环保投资领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10月23日公布的《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表明,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虽然实施了林业六大工程,土地沙漠化趋势得到减缓,但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荒漠化土地分布仍很广泛,水蚀、风蚀,土壤盐渍化与土壤污染并存,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降低。该规划称,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协,部分河流开发利用率超过国际警戒线,黄河、淮河、辽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超过60%,海河超过90%,生态用水被大量挤占;部分地区地下水位下降,形成了大小不同的地下水漏斗,造成地面沉降。尤其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下降,“脏、乱、差”现象普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针对农村环保投入长期不足的问题,规划提出,将农村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国家重点流域、区域环保投资领域。
简介: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0月20日发出通知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通知称,为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指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中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通知强调,按主体功能区对全国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同时,该举措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为加快海水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了《海水利用专项规划》。该规划提出“十一五”海水利用规划目标为:到2010年,我国海水淡化能力达到日产80—100万立方米,海水直接利用能力达到550亿立方米,海水利用对解决沿海地区缺水问题的贡献率达到16-24%。实现该目标,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海水利用的需求为目标,以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为重点,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海水有效替代与优化沿海地区水资源结构相结合,坚持海水利用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加快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化发展。“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重点采取五项措施加快推进海水利用。(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限制在沿海地区新建以淡水为水源的高用水项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海水,支持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