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组织理论通过对不同学科共同规律的总结,揭示了自组织形式是自然界和社会长期演化而形成的一种优良方式。根据自组织理论,我国的区域发展已经具备了自组织的条件和特征,是真正意义的自组织形态。因此,在区域法制构建过程中,要按照自组织自身的规律来推动区域法制的发展,要减少不必要的外在干预,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协作中的作用。要按照自组织运行规律,加强区域内地方立法主体间的协同作用,提高立法协作程度,采取紧密型地方立法协作方式,包括共同制定“区域规章”来实现地方规章间的紧密协作,引入示范法方法来加强地方性法规间的紧密协作,赋予一定级别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来创新地方立法协作形式,建立交叉备案制度来加强地方立法完成后的相互监督,最终实现区域法制的和谐、统一、协调,加速实现区域间的一体化。
简介:2015年5月10日,“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国际交流中心召开。此次会议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扬州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高校以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苏省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法律出版社等单位的清末民国档案、法制史领域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学术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