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对执行程序中允许抵销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违背了实体法上抵销制度的基本原理,有违当事人权利保障之平等性。在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不以主动债权须经过裁判确定为前提,亦不以相对方的认可或同意为条件。但执行程序中的抵销不能直接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和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合理的救济程序是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且前诉判决之既判力对执行程序中抵销权之行使不具有遮断效。在现行制度下,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另诉方式主张抵销债权,但在程序机制的处理上,有必要使该诉讼与实体法上的抵销制度以及中止执行制度结合起来,以便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第一、毒品犯罪情况相当严重毒品犯罪是旧社会遗留的丑恶现象。十九世纪中叶以来,帝国主义国家向我国强行输入鸦片,曾经激起两次鸦片战争。我国人民深受鸦片的毒害,对此深恶痛绝。从我国历史上看,曾多次制定禁烟法。早在清朝雍正七年就制定了《禁止买卖鸦片条例》;嘉靖十八年又颁发了《严禁吸食鸦片则例》;道光十九年制定了《查禁鸦片章程》。在国民党时期,1914年4月21日制定了《吗啡治罪法》;1925年7月21日公布了《禁烟条例》;1928年9月19日公布了《禁烟法》,并于1929年7月25日作了修正;1935年10月28日公布《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2月19日公布《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等。在旧中国虽然颁布了不少禁烟禁毒法律,却不可能真正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正如1950年2月24日《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所指出:“由于封建买卖的官僚军阀的反动统治,与其荒淫无耻的腐烂生活,对于烟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强迫种植,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曾有计划地实行毒化中国,因此戕杀人民生命,损耗人民财产,不可胜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认真禁毒,严厉禁止鸦片、烟毒的流行,取得了举世
简介:作为超国家的组织,欧盟对事务的管理注定不能够单方做出,而是在成员国各个代表机构中进行协商,在制约中进行。欧盟的预算也是如此。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欧盟委员会负责制订预算草案,交由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进行审查或修改,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别对义务性支出和非义务性支出享有决定权,欧洲议会对义务性支出享有修改权。经过欧洲议会表决通过后预算付诸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独立机构反欺诈办事处、欧洲检察官、欧洲专员、内部审计处和欧洲审计院对预算的资金使用有各自的监督职责。其中欧洲审计院负责总预算执行的监督。欧盟的预算不仅具有协商的特性,而且还具有分权、讲求程序和有效监督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