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应当具备公共利益的目的、补偿合理性、程序正当性等要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前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让渡的唯一正当理由,也是判断土地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根本标准。实现公共利益,有利于控制土地征收行为,保护我国有限的农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以及公共权力向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扩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土地征收仅限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强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以及对农民房屋等土地附着物的拆迁等行政行为。开发商基于商业目的对土地权利的买卖和拆迁,牵涉到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不在土地征收范围之列。
简介:摘要:对于农业而言,种子可以说是最不能缺少的物资,它的好坏能够对农业的发展造成影响,这也关乎到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而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 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改变了农民过去的农业生活。但随着种子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市场的经营主体和资金也比较紧张,导致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种子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且种子的监管机构还不全面,所履行的职责也没有明确到位,还在用传统的管理手段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管,以此来为我国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带来了一系列的潜在的问题。因此,本文基于加强种子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为中心进行了相关的探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