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引言在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体制约束下,国际贸易的一项根本原则是成员方都要受到其承诺义务的约束,除非成员方根据现存规则修改其承诺义务。但是在坚持自由贸易原则的同时,WTO允许成员方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背离相关规定,只要该种背离符合WTO协定的规定。保障措施即是这样一种符合WTO规定的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例外。保障措施不但可以为进口国阻止短期内大量进口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一种合法的"安全网",而且可以给予受影响的国内产业一定的结构调整期。然而,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最大的不同在于,保障措施针
简介:WTO体系内的外部反措施系指一国针对另一国在WTO体系外的违法行为而在WTO体系内采取减损自身基于对方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目的在于促使对方终止其不法行为。WTO体系内并无规制外部反措施的确切规范。而无论是WTO体系的"自足性"特性,还是"默示放弃"理论,抑或"例外"条款的效力,都不能作为排除外部反措施在WTO体系内可援用性的依据。无论是GATT时期的谈判资料,还是美国诉墨西哥"软饮料案",都没有明确否定外部反措施在WTO内的可援用性。而GATT时期美国1978年《乌干达禁运法案》则直接提供了一个外部反措施得以援用的实际案例。对于类似于钓鱼岛渔船事件这样的他国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中国应重视外部反措施对于自身利益维护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