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70、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四次危机”的出现和“两次革命性变化”的产生(萨拉蒙将全球“结社革命”的原因归结为四次危机和两次革命性变化,这四次危机是福利国家危机、发展危机、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社会主义危机;两次变化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兴起的通信革命为大众组织和具体行动提供了必需的条件,教育水平和识字率的显著提高使得对民众的组织和动员比以往容易得多),在市场和政府非此即彼的两难再造中,人们开始把视野转向了“第三域”,志愿精神不断生成,志愿主义(Volunteerism)成为一股世界性潮流,志愿组织勃然兴起。萨拉蒙将其看成是“全球性结社革命”,并指出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主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爹然而,正如市场和政府一样,志愿机制同样不是完美的神话,在推进慈善事业和公益发展方面,也存在志愿失灵的问题。
简介:《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发表季金华的文章认为,法律现象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概念,它涉及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的历史运动诸方面的表现。在谢晖先生看来,“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综合,其特点是具有直观性、表象性”。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现象区别其他社会现象以及决定法律现象构成要素之间内在关系的规定性。法律的本质存在于现象之中,法律现象是体现法律本质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特征的认识,来探究法律的本质。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也能反映法律本质,法律现象总是与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法律必然有其经济本质、政治本质和文化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