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在对民事司法改革的诉讼效率进行研究时,大多以法院为研究对象,以法院的审判效率为视角来衡量诉讼效率的高低。诉讼效率几乎等同于审判效率,提高诉讼效率似乎就是提高审判效率。于是,在“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名言感染下.追求审判效率的提高几乎成了一些法院在民事司法改革中提高诉讼效率的主要工作。应当说,通过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诉讼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案件审理周期有所缩短,结案率有所提高。但“司法公正的满意度事实上有所降低,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忽略当事人效率的提高有关,片面追求审判效率的提高会侵犯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从而影响公正的实现。在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不仅要注重法院的审判效率,更应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研究、评价诉讼效率的提高。
简介: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后,日本长期奉行抗告诉讼中心主义,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彰。随着现代行政争议类型的多样化,以灵活解释“处分性”、扩张抗告诉讼对象范围救济国民权利的“处分性扩大论”牺牲了学理的自洽,造成了理论与制度实践之间关系的紧张。“当事人诉讼活用论”主张纯化行政处分概念,通过重新划定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对现代行政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并倡导在日本恢复实体公法观念。该理论既实现了充分保障国民权利的宪法要求,又兼顾了理论与制度实践的关联,因而获得了立法肯定。考察该理论的提出背景、学界争议以及立法肯定过程,对提升我国行政行为法研究水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简介:律师界的同行,大都见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些律师很得当事人的信任,一次接待,一次谈话,就能接到一个案子或者一个顾问单位;而有些律师则没有这样幸运,有时当事人找来了,一次交谈后却又去请了其他律师。这是什么原因呢?是这些律师的水平不高吗?通过仔细观察和了解,发现情况并不是这样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律师给当事人留下的第一印象不佳。笔者通过观察,发现有些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傲慢无礼。表现为对当事人态度冷淡带理不理,听当事人陈述时很不耐烦,甚至大声斥责。这种现象最突出地表现在接待农村或外地当事人时。由于律师的输风作风,当事人往往望而却步取消请律师的打算,因为谁也不会去拿钱买气受。二是低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