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河南省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地处中原,交通便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对外交流日益频繁,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刑事犯罪也呈现出智能化、暴力化、现代化的特点.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十分突出,犯罪手段日新月异.面对新时期刑事犯罪的新特点和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加快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提高技术鉴定水平,已成为对敌斗争的必然趋势.我省刑事技术工作在公安部和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全省刑事技术人员的积极努力和辛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在及时准确揭露和证实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加强刑事技术工作的做法是:
简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生效,对执法中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变得越来越紧迫,本文论述的就是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相关机构如何以公共利益为视角来处理经营者集中之申请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和企业合并控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有关制度和我国学者对《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相对应制度的传统用语。本文首先探讨了在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中是如何对公共利益加以考量的。同时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关于公共利益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了介绍。在德国法上,一个企业合并如果产生或加强了一个市场支配地位则会被联邦卡特尔局加以禁止,但是如果一个本该禁止的企业合并符合一定的公共利益,比如:改善竞争条件、生产合理化、破产重组合并、改善国际竞争力、能源供应安全、保留工作岗位、环境及气候保护和私有化及取消政府补贴等,那么就可以在联邦卡特尔局的权衡下不被禁止,或者在被联邦卡特尔局禁止后从联邦经济部长那里得到部长特批。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应该作出禁止的决定,但如果该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公共利益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不予禁止。论文重点分析了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在平衡竞争政策目标和其他各种公共利益方面以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化设置方面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论文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未来执法过程中应该借鉴德国相关机构的经验,公共利益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应该被加以考量,但这种考量应该加以适当地限制,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