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领域,先贤们早年创立的犯罪构成"三阶层模式"是一种革命性的创举,由此犯罪被视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即该当性)、违法(即违法性)而有责(即有责性)的行为。这一创举对于近现代大陆法系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刑事成文法的制定和犯罪成立理论具有奠基性的重大意义。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新中国政权建立后将民国时代已经生根落地、开花结果的大陆法系"三阶层模式"予以抛弃,移植了前苏联的"四要件模式"。而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当下中国刑法学又一次改信大陆法系的"三阶层模式",但"三阶层模式"同样存在着理论的不足和实践的障碍。因此,通过比较、鉴别和扬弃吸收,中国刑法领域完全可以重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过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的客观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应当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即只有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主观要件和体现客观行为的客观要件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主体的资格是犯罪构成得以成立的前提,而犯罪的主体身份则是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后的必然现象。
简介:"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思想源远流长。从近代早期直至19世纪"非欧几何"诞生之前,严格的公理化—演绎性体系模式一直居于主导地位。20世纪以来法学领域逐渐反对法律公理(规则)的演绎方法,而转向价值论—目的论上的"内部"体系模式。当代法律理论则从规范论—道义论层面对上述两种模式加以重构,提出了规则—原则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模式。其中,法律规则与规则之间根据逐级授权关系形成了特定的层级构造;法律原则与原则之间则形成了抽象的、没有绝对优先关系的客观价值秩序;此外,法律规则基于特定"形式原则"的支撑,通常优先于法律原则。由此得到的法律体系具有规范性、程序性与动态性,兼顾了规则的确定性与原则(价值)的开放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