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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个结果
  • 简介:古老的“法”字蕴含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秘密,体现了一种司法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由于司法与法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古代司法中所蕴含的实践智慧也正是中国法内含的实践智慧。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包含了道德维度,道德作为实践智慧的内在元素,为司法活动提供了引导性价值;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还包含了经验的维度,经验作为实践智慧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古代司法活动娴熟技艺的基础;古代司法的实践智慧具有辩证法属性,无论是在普遍与具体之间,还是法律与道德及情理之间,古代法官解决问题的方式都充分体现了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属性。从司法观照法本身,作为实践智慧的法反对法条主义,倡导情境主义,肯定人治主义的合理性,表达了鲜明的价值论立场,同时主张行动的自主性。

  • 标签: 古代司法 实践智慧 价值论 辩证法 法哲学
  • 简介:在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之争中,学界往往把立法原意、法律客观意思、折衷说之争和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之争混为一谈。事实上,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涉及目标的定位,后者涉及解释的限度。从刑法解释和类推的本质上来看,类推禁止实际上是一个内在于类推的问题,而刑法解释或许应该采取一种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立场。只要还是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他就一直在解释刑法。承认法官的能动性给我们带来的好处首先就是能促使我们努力提高法官的素质,因为开放的类型需要高素质的法官去把握;其次就是可以促使科学的判例制度的建立,让法官得以从判例中把握类型、解释刑法。

  • 标签: 刑法解释 立法愿意 解释限度 刑事类推 实用主义
  • 简介:从研究立场上可以把当下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分为民法政策学、民法技术学及民法文化学。不同的立场决定了民法研究者采取不同的论证进路。随着中国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中国民法学的主导知识类型将会从民法政策学转向民法技术学。民法文化学作为一种对纯粹知识的追求,在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中不会成为主要的知识类型。

  • 标签: 知识类型 民法政策学 民法技术学 民法文化学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对陪审员采取种种"规训"措施,造成陪审员无法有效履行"合议"功能。但是,职业法官只有与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平民陪审员进行充分对话才能有效获取解决社会纠纷所必需的多元信息。从"规训"到"对话",首先要在理念上完成对陪审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在"止争"的共识下,使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权力游戏从"零和"转为"双赢"。在此基础上,如果能与推动建立法官职务安全保障制度的努力相配合,陪审员的权力参与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院排除外部干预的积极因素。

  • 标签: 陪审 合议 审判监督 司法民主
  • 简介:<正>引言经营者集中有可能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是使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取得或者加剧市场支配力量,二是降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共谋成本,使卡特尔行为内部化。这种"可能性"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理由。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禁止一个合并的

  • 标签: 反垄断规制 反垄断法规 生产者剩余 协同效应 消费者剩余 支配力量
  • 简介:<正>与喧闹的许霆恶意取款等偶然性孤案相比,危害后果更严重的三鹿案具有浓厚的国情与时代特色,更有资格成为见证中国经济从混乱走向有序的法治事件。在市场、道德失灵的混沌状态下,作为社会脊梁的法官更有历史责任通过旗帜鲜明的判决,捍卫"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底线要求,为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经营主体注入安全生

  • 标签: 可罚性 危险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罪 恶意取款 行为对象 田文华
  • 简介:传统的客观性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性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性概念为客观性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性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性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性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性。合意性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性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性标准的有效性。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 标签: 客观性 法律解释 主客二分 诠释学 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
  • 简介: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合法性原则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而哈特通常被认为对此提出了"工具性的反对意见",即这些原则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从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以指导行为的反思中派生出来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讲,这种传统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哈特从未将其关于合法性原则之工具性论证理解为对其内在道德价值的否弃。

  • 标签: 合法性原则 道德价值 工具性
  • 简介:在税法适用中,时常遇有法律不明或课税事实不明等情境。无论是法律不明,还是事实不明,当出现对是否课税等关键性的税法规定存有不同解释时,税法解释者都不得不在国库主义立场和纳税人主义立场之间艰难取舍。然而,无论是基于税法解释立场的演进趋向观测,还是鉴于税法谦抑理念考虑,纳税人主义立场都应该成为我国税法解释的基础性立场。况且,将纳税人主义运用至当下税法解释场域,不仅可以催生更多内置公平正义的税法解释性规范,而且可以为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提供充足的立法素材。简言之,其既可以倒逼税收立法,也可以约束税收执法,还可以影响税收司法,甚至可以提升税法遵从度。若能如此,税收法治便不遥远。

  • 标签: 税法解释 国库主义 纳税人主义 谦抑理念
  • 简介:面对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难办案件,司法者面临各种解释论上的难题。解释者应该秉持基本正义观的立场,以结论的妥适性为目标,综合运用刑法中的各种解释方法。具体到赵春华案件中,可以从非法持有枪支罪客观要件上的"非法性"和"枪支"的实质性角度分析,结合刑法理论上的禁止错误理论,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实现对该行为非罪化或者非重刑化处理的目标。

  • 标签: 当然解释 基本正义观 客观要件 禁止错误
  • 简介:妥协是变革与保守之间的中间立场,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是基于妥协的立场而提出的。实际上,法律效果可视为是一种保守立场,社会效果可视为是一种变革立场。因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这一理念也有着妥协立场拥有的同样优点,法律的稳定性仍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因此我们主张一种在法律效果基础之上的社会效果。妥协立场这一模式不但保留了法律的核心价值——稳定性,也对正义、秩序、效益等价值进行了考量,实现了审判的"合法又合理"的宏伟目标。

  • 标签: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统一 妥协
  • 简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是抽象危险犯与侵害犯之间的关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是刑法分则类型化的犯罪,均属正犯形态。组织、领导者因为以制造抽象危险源的方法分担了侵害犯的正犯行为,无论是否直接参加恐怖活动犯罪,都应当就此承担正犯的刑事责任;恐怖组织的参加者虽然属于参加恐怖组织罪中的正犯,但因为其并非抽象危险的直接制造者,故没有以危险行为分担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行,只有在其实际参加了的那部分恐怖活动犯罪中,才应当承担正犯的刑事责任。

  • 标签: 恐怖组织犯罪 正犯 抽象危险犯 侵害犯
  • 简介:《庄子·列御寇》有则寓言:"朱评漫学屠龙于支离益,殚千金之家,三年技成,而无所用其巧。"朱某耗尽家财,苦练3年,学得屠龙术,出山后却发现天下本无龙,英雄无用武之地,杀猪杀羊的活儿又上不了手,所学不能致以实用,这是何等的悲哀!但现在这种悲哀仍在上演着,法科学生毕业后,不会讯问、询问,不会记笔录,不会处理案件,耗时耗财4年甚至更长时间,学到的也许是像屠龙术这种可以独赏

  • 标签: 纠纷解决 人民调解 处理案件 列御寇 千金之家 有则
  • 简介:教唆犯罪事实错误问题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并容易产生困惑的问题。它是教唆犯和错误这两个本身就是非常棘手的研究领域相互交叉而产生的问题。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事实错误而言.教唆犯罪的事实错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加以专门研究。

  • 标签: 事实错误 教唆犯罪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事司法实践 单独犯罪
  • 简介:抽象危险犯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管控的要求,成为刑罚权扩张的手段,但这可能带来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后果。对此,刑法理论提出从实质立场对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进行判断的理论,主张以现实的危险状态存在与否作为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实质判断论对立法依据上的危险与司法依据上的危险做对立的考察,难以满足抽象危险实质判断的要求。二元的实质判断论主张应当在立法与司法的立场下理解抽象危险犯,首先对抽象危险做立法依据的分类,然后分别判断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在司法认定上的具体要求。

  • 标签: 抽象危险犯 实质判断 立法拟制 司法认定
  • 简介:由疑难案件所引发的关于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的讨论,可以区分为“技术中立说”与“技术修饰说”两种立场.这两种立场都包含部分正确性:技术中立说强调法律价值的独立性和法律技术对法官道德判断的约束作用;而技术修饰说则正确地提醒我们关注法律实践的合理性.但两种学说也都存在重要缺陷:技术中立说忽视了法律技术适用上的争议性;而技术修饰说则消解了独立的法治价值的存在,使法律技术无法独立担当证立裁判结论的角色,却沦为对法官独断的道德立场的话语修饰.我们需要基于裁判何以能够拥有正当性的法哲学思考,对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进行理论重构.重构之后的技术服务说不反对法官在裁判时进行道德判断,同时对法官如何进行道德判断提供了实质性的方法论指引与约束.

  • 标签: 道德立场 法律技术 正当权威 服务型权威观
  • 简介:平民法官”的陪审地位削弱了民众在分享审判权中的能动性,应摒弃“人民陪审员”的称谓,以“人民参审员”取而代之.“参而不审、形式化参审”已成为延缓参审制改革的桎梏,究其根本,源于选任制度的瑕疵.应在源头上消解阻碍“平民法官”参审的不利因素,在选任权属设置上消解法院对参审制运行的制约,并明确权责,惩戒“消极参审”.

  • 标签: 平民法官 参审员 司法民主化 选任制度
  • 简介: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风险之一.法律滞后与市场创新需求、观念异化与时代进步、制度缺失与责任分配之间的冲突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面临的现实困境.立足于刑法规范的本体分析,规范明确性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刑法风险的大小,我国刑法规范自身的模糊性和“刑法至上”、“刑法前置”、“刑罚万能”错误思维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的本体动因,包括“刑外风险”向“刑内风险”的转移和“刑内风险”自身的加重.针对我国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误区,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回归刑法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基本立场,即坚持刑法人权保障的本我特色、罪刑法定的自我品性及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超我表现,这也是我国法治经济协调发展在刑法方面的内生需求.

  • 标签: 风险社会 防范立场 人权保障 罪刑法定 法治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