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水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农业水权纠纷构成了农村社会纠纷的主要类型。不同主体援引不同原则主张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形成了惯例原则、公平原则、强力原则、个体主义原则之间的竞争。从表面上看,水权分配原则不能有效践行是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但通过追问原则为何不能被遵守,我们发现,导致农业水权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集体丧失了有效分配水资源的权力和能力;地权纠纷引发水权纠纷;共同体内部非均衡的力量对比关系;水权呈现出的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之间的张力。基于此,可以从完善集体分配水资源的权力,厘清水权与地权关系,重塑村落共同体,以及在确保水资源公共属性的前提下,尊重水资源使用权的私权属性等方面探讨农业水权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
简介: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地讲,当发生一般纠纷时,只要消费者、经营者自愿,他们相互之间可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和解;如果不愿协商和解,消费者也可依靠消费者协会,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在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可支持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权益发生争议的前或后,订有或达成仲裁协议,消费者可依《仲裁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要求其承担损害责任。上述途径,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消费者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任选一种途径解决问题。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段青方$甘肃民勤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