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也是国家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近几年来,违反国家税法的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以往发案较多的偷税、抗税案件逐年增长,1993年查处的这类案件比1992年增长17.5%;1990年以来,每年发生的暴力抗税案件都在2000起上下,全国每年查补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额都高达数亿元,新的犯罪现象开始出现.刑法第121条已明显不能适应惩治违反税法犯罪的需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家财税运行机制过程中,国务院发布了五个新税收条例,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进入了实施阶段.一系列新的立法规定,为打击违反税法犯罪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简介: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思想渊源,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生活机会所造成依赖的人群,它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受离婚、吸毒、暴力和儿童虐待影响的青少年,他们与劳动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显著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美的有关文献中,还有一个与弱势(vulnerable)一样经常出现的相关词汇——劣势(disadvantage),劣势的主要对应词是优势(advantage)。劣势群体(disadvantagedgroups)主要是指那些长期处于系统性、结构性不利状况的群体,这种不利状况主要表现在社会不平等程度上。欧美学者在实证研究中,界定劣势的角度和标准多种多样。一般说来,身份地位和社会阶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种族、民族和肤色,甚至地理区域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和界定角度。显然,在欧美社会政策文献中,弱势和劣势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截然不同,但广义的弱势群体可以包含劣势群体的含义。
简介:笔者调查发现,目前一些地方对待财政平衡的态度,不是在如何抓收入、压支出、促管理上下功夫,而是在如何搞假平衡上动脑筋,钻空子,手段颇多。 其一是收入“注水”。方法之一是将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自筹、统筹资金以税款名义缴入国库。一些征收机关在半年或全年税收任务肯定完不成的情况下,从财政、农经等部门借入资金变通缴库。方法之二是“寅吃卯粮”。一些征收机关为完成全年任务,预征以后年度尚未实现的税收或向企业“借税”入库。方法之三是“翻空心跟斗”,即对一些停产半停产企业所欠的税款采用“空转”的方式,入库后再通过其他渠道返还给企业。方法之四是“挖、吸、买”税。一些地方政府狭隘地从本地利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