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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争议焦点: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中因情感因素遭受伤害,其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娄某认为,自己在单位上班过程中受到男友伤害,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娄某因情感因素致伤,非工作直接原因,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认定结论:娄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以娄某伤害因情感因素所致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 标签: 《工伤保险条例》 情感因素 伤害 受伤 性质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