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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是具备权威理由或实质理由的裁判依据,形成具备不同分量的法位阶,分别指向依法裁判与正当裁判的目标。各法学流派依认定的法不同而对“法”有着不同的理解,私法法的社会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与自生自发秩序,私法因包含阐明与未阐明两种正当行为规则而具有开放性特质。法理论与民法方法论有勾连也有分工。罗马私法发展各阶段几乎涵盖后世知晓的所有法形态,却最终衰退为法典编纂一种形式。《民法总则》第10条法条款中的“法律”包含规范法与准规范法两大谱系以及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两种类型,“习惯”也应作弹性理解,习惯与习惯法只是程度差别。对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则、基本原则、习惯等多元法,需要建构起一套司法适用的步骤与方法。

  • 标签: 法源 习惯 习惯法 罗马法 《民法总则》第10条
  • 简介:二氧化碳之所以在大多数发达小国成为大气污染物质,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负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须把减排机制纳入国内立法;版图狭小,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有限,把减排机制纳入国内立法符合自身利益;可以利用现有的大气污染监管机制对二氧化碳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大多不认真履行国际援助的义务,相反地,却集体对中国施加减排压力,要求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按照中国立法对污染物质的定义框架,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质。一旦二氧化碳在立法上被作为污染物质,西方发达国家就会要求我国的环境立法建立排放标准和超标排放处罚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工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加上版图大、抗气候变化的能力强,因此,不能轻易迁就这些国家的过分要求。但这不等于我国不采取实质性行动,我国可继续通过强化激励性的政策措施来节能减排。

  • 标签: 二氧化碳 排放控制 法律地位 污染物质
  • 简介:在没有环境权作为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区域层次,人们常常援引生命权、健康权等若干人权条款来防控和应对环境滥用行为。环境权概念的诞生是环境问题出现以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已有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或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并出现了许多可贵的司法案例。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环境权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工具。在环境权的侵权救济上,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所涉的活动会对其生活环境的环境品质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而不需证明对他们的健康或幸福造成了损害。当然,为了界定何为不健康的环境,作为原告的环境权人必须依靠国家机构设定的相应最低限值,如环境质量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受害者不必等到污染活动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了现实损害,因为在某些场合这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相反,只要有证据表明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值,原告就可以采取行动,以阻止污染活动的继续和后续损害的发生。此外,以环境权为环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还可以规避证明污染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典'难题,事实上,这是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的污染致害证明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环境权还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环境权究竟是一项什么权利,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认识和解决环境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可以用可持续发展权化解这一矛盾吗?……总之,通过环境权制度的创设,实现对环境受害者的有效保护,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 标签: 环境权 环境保护 人权 发展权 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法
  • 简介:在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已经封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能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尤显必要。生态损害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生态环境本身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以生态环境为媒介而最终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可以以恢复费用法为评估基础,将生态损害具体类型化为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应建立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以环境公民诉讼为借鉴的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制度,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原告资格。

  • 标签: 水污染事故 行政罚款 损害填补 生态损害 责任制 松花江
  • 简介:“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建立"按日连续处罚制"是弥补这个缺陷的有效手段。目前存在着两种模式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即作为行政处罚的英美法模式和作为执行罚的大陆法模式,它们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在引进一种新制度时,是否与现有的理论和实践相冲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新制度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是否有适当的制度和技术背景给新制度提供“用武之地”。

  • 标签: 违法排污 按日连续处罚 英美法模式 大陆法模式
  • 简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尚未成为国际空间法中的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附着于空及天体上的自然资源属于共有物,国家及非政府私人实体都有权自由探索与利用,但要受到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充分注意他国利益及不得损害空环境原则的限制。从天体上提取或移走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则不同于空及天体,国家及非政府实体都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美国、卢森堡两国现行有关空间资源立法虽然引起国际社会的热议,但其并不违背现行国际空间法。为此,我国一方面应坚持主张,凡是可以从空及天体提取或移走的自然资源,在新的国际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国家及在国家监管下的私人实体都有权自由探测和利用,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激活《月球协定》,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同时,我国应加快国家综合性空间立法和商业航天立法的步伐。

  • 标签: 外空自然资源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共有物 不得据为己有
  • 简介:上诉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诉讼和解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生效条件为混合条件。对和解协议的解除有三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附随意解除条件";第二种解释是"附解除权";第三种解释是"一方重大违约而另一方解除合同"。和解协议解除之后,可申请执行原判决。

  • 标签: 和解协议 附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 附解除权 重大违约
  •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 标签: 债法总则 法源 体系构造 同构压力 参照适用
  • 简介: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其在资源配置中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需要国家以经济法的形式干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配置。考虑到政府干预界限应该与法治能力相一致,大气污染控制制度设计应界定政府经济人界限,合理进行收费权、处罚权等部门配置,避免部门争权夺利而影响监管效率;界定经济法干预成本界限,定量化对比政府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选择理性干预;加大大气控制制度处罚力度,处罚数额高于其治污成本的2倍以上,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实现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标签: 利益博弈 制度设计 大气污染 经济法界限
  • 简介:踏进淳化县润镇工业园区,丰乳业这块风格别致,异常醒目的牌子映入人们的眼帘。占地20亩,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厂区设计合理,布局适当。院内树木、草坪、花卉,四季长青,郁郁葱葱,干净整洁。这便是淳化县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标签: 咸阳市 淳化县 丰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周忠林 企业家 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