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封建主义力量、农民革命力量以及资产阶级力量自发地开展部分青年工作,促进了中国青年工作的萌芽,但由于领导力量软弱、青年观消极、青年工作狭窄而长期陷于缓慢徘徊状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青年工作,经历了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两个历史方位下的两个时期共5个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青年工作的巨大发展嬗变,是一个不断发现青年、确认青年、解放青年、发展青年和服务青年的历史进程,是一个不断证明并将继续证明青年工作有机楔入中国共产党成长壮大的发展历程,更是一个历史选择并将继续选择中国共产党作为青年工作领导力量的必然过程。
简介: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五千多年来鼓舞和动员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爱国是体现在情感、思想、行动的相一致。应该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是有爱国之情的,但是,现实中又出现如西安打砸事件等极端的现象。这是爱国情感与爱国思想、行动的背离,明显体现出很多人虽然有深厚的对祖国的热爱之情,但是在思想和行动层面经常出现"零"思维和"道德暴力"。在全球化不断推进的今天,在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面对新任务、新形势、新问题,爱国主义并没有过时,我们要在坚持爱国主义的同时,研究开放式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路径,这对于抵制狭隘民族主义,拓展大学生国际视野,培养大学生理性爱国,凝聚大学生报国力量大有裨益。
简介:现代主义的梦想不仅包括掌控自然,还包括建构一个属于自由理性的人类群体的伦理-政治乌托邦。后现代主义对现代主义的批判抹杀了它的内在矛盾和张力,使这份遗产失去了被挑战、质疑和讨论的价值。而批判理论在不放弃启蒙的乌托邦遗产的同时,又试图超越现代主义的构想,指引我们既不放弃理性自身,同时又超越现代主义的理性。作为“盛期现代主义者”的阿多诺虽然也曾对启蒙主义和“西方理性的身份逻辑”进行了强烈批判,却并未对理性反思在获取个体自主性和集体正义方面所具有的治愈力量丧失信念。通过对阿多诺的细读,不仅可以让我们注意到盛期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之间的辩证张力,还能告诉我们,要想在批判理论与后现代主义之间真正实现对话,就必须倾听阿多诺作为中介者的声音。
简介: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存在多种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近些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上升趋势虽得到一定遏制,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宁波法院自2010年5月在市中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坚持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公正审判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并不断深化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以法庭审判为中心,推动建立了宁波市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制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圆桌审判"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心理干预的若干规定(试行)》《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等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宁波地区法院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简介:近年来,司法裁决与民意之间的冲突不断显现。201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提出了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一系列热点问题,如成都,杭州等地连续发生的醉驾肇事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都被写入白皮书。[1]诚然,上述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体现了部分司法裁判结果并没有与民意保持一致。裁判人员的职业主义与大众的民主主义之间缺乏在司法制度范围内建立的沟通机制和矛盾解决机制。故笔者欲从司法方法为基础,探索如何以司法方法为媒介,促进裁判人员与民意之沟通,进而实现职业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平衡。
简介:对涉罪未成年人尤其是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归正后的青少年如何综合治理的问题,一直是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既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契合,也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阳光驿站”是W市法院参与实施的一种全新社会帮教模式,该模式在个案的实施过程中收效良好,但由于受制于各方面因素,该帮教模式也存在着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可依、各部门关系不好协调、帮教人员选任困难以及帮教覆盖率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想建立长效、稳定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除了各地自发性的司法实践为这项工作提供推力外,制度性的构建才是我国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根本出路。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上取得了令人喜悦的立法成就,但其不足是缺乏一个具体、合理且可操作的审查标准。犯罪分层理论用于解决犯罪轻重的层次划分,是适用于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凭据。羁押性强制措施具有"不得已性",只有重罪才能适用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现实情况,在故意犯罪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是重罪和轻罪的分界线,在是否决定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时还应综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国始终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不捕尽量不捕"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新刑事诉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抽象且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文将以犯罪分层理论为基础系统阐述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