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道路交通肇事犯罪量刑现状及其原因本人搜集了1980——1988年上半年交通肇事的判决书329份,其中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量刑普遍低于刑罚标准。在329份判决中,判拘役的有74份;判有期徒刑1至8年的有219份,其中80%予以缓刑;判4年至5年的21份;5年至7年的只有15份。从肇事结果上看,致人死亡达3人以上的就有107起,这说明一部分重大交通肇事犯罪量刑不合刑法规定精神。第二,量刑幅度掌握不准,相差较大。例如同样致1人死亡,有的判拘役,有的判有期徒刑1年,有的判2年,也有判3年的。再如,因行为人具有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量刑情节而从
简介:一温州地区三面环山(温州78%的地面是崎岖不平的山区)一面环海,人均耕地不到半亩,可利用资源少、国家投入少、交通条件差,早就有"汽车跳、温州到"的说法,境内三座东北-西南走向的山脉把温州与其他地区隔开,因此,改革开放前温州属于沿海的落后地区.1978年,温州市GDP仅为126.86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为11.89亿元,而2004年的GDP和财政收入分别高达1055亿元和126.26亿元.温州市在"改革开放政策并无特殊、地理区位条件并非独有、经济基础更无优势"的情况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成功地实现了经济腾飞.温州模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并引发了各地学习温州模式的热潮.
简介:社会转型时期法定犯数量大量增加,带来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故有必要重视犯罪合作模式。犯罪合作模式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后以自身的努力弥补犯罪带来的损失,从而使其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意义降低,虽具有应罚性,但并无需罚性。犯罪合作模式作为责任折抵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激励效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而会带来犯罪赦免效果。犯罪合作模式不是基于报应,而是立足于恢复,需要在应罚性基础上判断需罚性,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罚性而欠缺需罚性时,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具有高度契合性。我国刑法有关犯罪合作模式的规定属于立法创新,有助于划清刑、民边界和完善轻罪体系,并具有扩大适用的必要。
简介:在经历了“有限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等行政诉讼管辖模式渐进变革之后,为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新的诉讼管辖模式“相对集中管辖模式”正在逐步有序开展。但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在现有的法条语境下未突破“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依旧未将原告置于法权结构中基础性地位,而且也未突破现行司法体制,难以从根本上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另外也会导致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在不改变新近逐步展开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前提下,通过保留非集中管辖法院原有受案范围,同时赋予原告在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管辖的权利,不仅可以回复行政诉讼中最大化保护原告利益的基础性定位,而且能避免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维护现有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审级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