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世界各国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刑作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方法,愈来愈受到各国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青睐,但由于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不够科学和具体,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适用罚金极少和审判人员难以操作的现象,使得刑法所规定的罚金刑形同虚设,因此,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寻求完善和扩大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的科学性规定已成为当前我国立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就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数额标准作些粗浅探讨。一、现行刑法及人大单行刑事法规中所规定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罚金刑适用于哪些犯罪?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有关单行刑事法规上均
简介:刑法解释对象虽可能依附于概念厘定,但却是一个独立的议题,现有的刑法解释对象理论大抵可归结为一元论、二元论。刑法规范或刑法规定等一元说混同了刑法渊源,且有语义重复和循环论证之嫌,与刑法解释目标相脱离,与方法论的解释立场不合。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所组成的二元论深受哲学诠释学的影响,但从刑法解释主体、刑法适用与刑法解释的差异、规范阐明和事实认定的不同和刑事诉讼认知规律看,案件事实认定作为独立的刑事司法活动,应不属于刑法解释的对象范围。而刑法学研究对象、从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法分则解释的原理、体系性的思考方法、目的与手段的合一性看,刑法解释对象宜为罪责刑关系,而刑法解释目标是罪责刑均衡。在规范刑法学看来,以刑法学体系为依托的刑法解释范式充满了体系性的自洽和公正价值的关切。
简介:【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刑罚体系变革再次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一部良好的刑法典,其刑罚的轻重衔接必须符合相对科学、合理的阶梯性结构,因此改变我国刑罚体系“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状显得尤为重要。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立足我国国情、尊重历史、严谨地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减少死刑,延长生刑”是目前调整和优化我国刑罚体系的调整方向。【关键词】刑罚体系死刑自由刑一、《刑法修正案(八)》“减少死刑、延长生刑”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死刑。这十三个罪名分布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些犯罪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第一,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其中,前九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为经济性犯罪;后三种犯罪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第二,在司法适用上,都属于备而少用、基本不用的犯罪,其中有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就基本没有适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