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医患纠纷比较突出。针对目前学界广受争议的“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主张“否定说”。本文首先从主题关系、“生活消费”等概念上力证医患关系并非普通的“消费者—经营者”关系,进而阐述了在医学规律中,医患关系与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矛盾之处:消费者权利无法延展到医患关系中,此外也与《侵权责任法》等相冲突,不利于司法统一。最后从社会现实出发,强调一旦适用可能产生的种种后果以及世界各国(地区)并不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法保护的现状,呼吁医患双方的平等地位。本文提出我国应就医疗服务以及患者权利方面都制定较为系统的医事法律法规。
简介:从1991年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到现在,已经经历了16个年头。在2007年6月1日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前夕,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在天津市区对500余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就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专题调查。结果显示:有87.2%的人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12.8%的人不知道;在表示"知道"的人中,"了解全部内容"的人只有13%,"了解一部分内容"的人有47.2%,"只是听说过,但不了解具体内容"的人有21.7%,有18.1%的人无回答。从整体上看,相当多的父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认识是模糊的。在对法律规定并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更别说自觉、正确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了——这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一大缺憾。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并不神秘。让我们一起走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解读这部关系到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共同反思在孩子的抚养教育中的问题。这不仅将使我们感到法就在身边,也将使我们对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有更加清醒的认识和更加自觉的行动。
简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简介: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少年工作,牢牢把握青少年成长的特点,从理论的高度指明了新时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正确道路,为青少年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指引。与此同时也对完善青少年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以《民法总则》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条约为有益补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维权机制。但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仍然存在着亟待克服的法律规定不清晰、不健全;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差;许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针对性不强等症结性的问题。对此,提出了继续增强青少年权益主体观念,畅通青少年诉求表达渠道;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青少年立法与国际法律相衔接;开展促进青少年成长的相关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等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简介:【摘要】笔者通过亲身经历的一起银行收费案例,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监督和执法机制的完善三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的几个误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了自己见解和建议。【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知情权保护体系一、案例——问题的提出2011年12月31日,笔者去一家银行核对一笔款子的往来情况,我对营业员说想看一下大约四月份的资金情况,要打印今年的对账单。营业员说:“打印一年的对账单需要收费,打印三个月的对账单不收费。”我说就打印三、四、五三个月的吧,我在你行定制了手机短信服务,只是四月份前后的一笔交易却没有短信通知的情况。营业员打印完对账单后,要求我在一张单子上签名,我发现这是一张10元的收费单,理由是对账单交易,而此时我的手机已收到银行划扣我10元费用的短信。我表明作为消费者我对此笔交易的收费有知情权,更何况营业员说了打印三个月的对账单是不收费的,银行的录音录像可以作证明。营业员对他没有解释清楚表示道歉,但仍然坚持要收该笔费用,并说银行的储户不属于消费者,不存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来要求银行。该行的业务主管进一步解释说,打印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不收费,而不是任意三个月,这是本行的规定,不能改的。在我的坚持下,银行要求我在对账单上写明同意取消该项交易后,由银行收回对账单,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