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简介:着重梳理元明史料中对树木保护的政府法令与有关记载,并与前代有关记载进行比较研究。在基本肯定元明两朝总体继承了中国传统树木保护法令体系的基础上,剖析出元明在此问题上展现出的不同一面。元代对农业树木的保护更加重视,颁布了大量有关法令。而这在一定意义上恰恰体现了内亚草原文化的生态主义色彩。而承袭蒙元帝国政治遗产的明朝,由于北京特殊的地缘位置,在颁布帝陵和北方边防林木保护法令的问题上更为重视。而这些元明两代树木保护法令上的不同面貌也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由明代绘画中的“树木护栏”图样,我们也能直观地看到这一时代树木保护法令的具体执行情况。最终从树木保护的角度来阐释元明时代在国家政权和社会发展两个层面的继承和变革。
简介:我国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其“法律责任”一章主要围绕如何加强企业环保责任、新增政府环保责任展开。其在规制个人环境致害行为时处于近乎失语状态,体现出法律责任结构的失衡,制度现状背后隐含的价值判断是“企业致害一个人受害”的二元结构。当前环境问题的来源已从主要由企业行为演进到企业与个人行为综合致害。在社会建构理论视角下对个人环境致害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符合其制度逻辑。其规制对象主要包括直接消费行为和消费产品行为中的非环境友好行为;同时,要预防与克服社会国家化、制度“马太效应”和制度单向性风险,要从转变抽象规范、下沉执法力量、关注行为细节等方面捕获与判定个人环境致害行为。
简介:根据“良法”的基本标准,可以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提高人口素质为目的的儿童保护阶段(1979—2003)。这一阶段,构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框架,呈现出国家立场、工具本位等特征,但存在法律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二)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受到特殊保护阶段(2()04—2013)。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初步形成,呈现出兼顾国家立场和权利本位、形成问题倒逼式立法模式等特征,也留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脱节的问题。(三)走向保护儿童最大利益阶段(2014-)。《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实施,在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干预的有效衔接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体现了真、善、美统一的良法精神,标志着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