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比较法考察以后,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模式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法考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案件,不能受理哪些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受到法院审查,哪些不能审查。从应然角度而言,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当会受到司法审查。但是,受到行政效率理论、现代诉讼效益理论和分权与制约理论的限制,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是有限的。作为一种控权法,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一切政府有关的行为和决定是否合法都应受到普通法院的检验”。……
简介:作为一种行政活动,行政问责的效力作用于一定的主体和事物,问责的效力范围即由问责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所决定。行政问责效力范围的确定,既有利于保护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又能防范问责机关之权力的滥用,保护公务员之正当权利免受不当问责之侵害。行政问责约束的行为主体包括:违法行为人,表明违法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性后果;问责机关,表明问责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变更问责决定,亦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重复评价;不特定主体,表明其需尊重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行政问责作用客体则包括:劳动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解除与违法行为人的劳动关系;职务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撤销违法行为人之职务;岗位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调整违法行为人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