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讨高坠伤人体骨折分布及颅骨骨折类型特征差异.方法收集高坠死亡案例128例,根据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剖验及损伤分析,明确躯体初始着地部位与骨折分布及颅骨骨折类型情况.初始着地部位包括下肢、上肢及躯干、头部,骨折部位分析包含颅骨、肋骨、上肢骨、下肢骨、骨盆,颅骨骨折类型包括粉碎性骨折、线性骨折、凹陷性骨折、穿入性骨折.结果不同的初始着地部位高坠伤骨折分布存在差异,当初始着地部位分别为下肢、上肢及躯干、头部时,最常见的骨折部位分别为下肢骨骨折31例(100%)、肋骨骨折48例(92.31%)、颅骨骨折43例(95.56%).总体骨折发生率以肋骨骨折最高(77.34%),其次为颅骨骨折(60.94%).颅骨骨折中发生率最高的为线性骨折(76.92%),其次为粉碎性骨折(15.38%).结论高坠伤不同部位着地造成的人体骨折分布存在差异,总体以肋骨和颅骨最多见;颅骨骨折类型以线性骨折最为常见.
简介:2016年7月,颇受关注的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虽然结束,但也引起了学者关于南海维权的深入国际法思考。审理过程中,菲律宾极力否认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力求推翻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南海断续线'。仲裁庭最终也依据片面和错误理解否认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权利的唯一法源。笔者认为历史性权利来源于习惯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认可的历史性海湾问题与习惯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发生重叠,但是不冲突,历史性权利仍然可适用。历史性权利与习惯国际法中的时际法有完全相同的法理基础,历史性权利内蕴于时际法之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法否定这两大法理对其法源的补充解析。本文重点分析时际法与历史性权利、领土取得之间的关系,以及时际法在国际法上具有深刻的意义。从时际法角度来分析,南海仲裁案是违反国际法理的,也是无效的,更不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简介: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三个阵营:(1)所得共同制和一般共同制;(2)所得迟延共同制和一般迟延共同制;(3)所得调整制和一般调整制。依据所得共同制、所得迟延共同制、所得调整制,诉讼离婚时法院必须将夫妻财产划分为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和个人财产或“非婚姻财产”。夫妻联合购买住房即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婚后以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清偿银行贷款的住房。各国成文法或判例法在离婚时对此确立的划分方法存在三种:(1)它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取得补偿请求权;(2)它被认定为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部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3)它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姻财产。若以公平这一法律价值评价,第二种认定方法是最公平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属于第二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