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别居原为基督教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在基督教教义上,夫妻关系为神作之合,神圣而又自然。但也会有人不接受种的祝福打算离婚,学者称之为“不得已的害恶”(necessary.vil)。①因此,基督教会不能不就婚姻神圣与离婚两大问题给予妥善的解决。教会重视婚姻的维系而反对禽婚,但对于夫妻事实上的别居实无力禁止。于是,一方面禁止离婚,另~方面又下得不承认别居以作为补救措施。因此中世纪的别居是为了达到禁止离婚的目的不得已而实亏的制度。目前,除少数国家仍受宗教影响禁止离婚以外②(这些国家也正在逐渐改革),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承认离婚自由。但别居制度并未因此而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无论是普通法系的英、美,还是大陆法系
简介:在法治已成为时代潮流的现代社会,对法律监督的力度与实际效果的呼唤已日益强烈,各方面不同层次法律监督的完善,既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现代法治的有力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诸如检察机关对各诉讼阶段的法律监督,已日渐突破落后的传统模式,向着现代化模式迈进。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还须清醒地看到尚存在的问题。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如何构建力度大,实际效果好的刑事立案监督模式尚未引起各方面足够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这一问题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行以前还是一个法制盲点。然而,这却是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鉴于此,本文笔者试图就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若干问题略作反思与探究。一我国刑事立实监督立法的基本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