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其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也随之加快。澳门进入老龄化社会是不争的事实,随之也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养老负担加重,长者居民对医疗设备的需求增加,社会资源消耗过多等,值得政府重视及社会关注。为保障特区长者的合法权益,澳门政府不断推行体现社会关怀的政策和措施,如提倡以家居为基础的“原居安老”政策,额外增加敬老金制度等;同时积极为长者提供多元化的小区服务和精神上的服务,如为长者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等。实际上,对长者权益保障而言,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保障体系缺一不可。澳门特区仍未出台长者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现有的相关制度存在若干缺失。至于以上政策或服务措施,其实施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小区服务者个人素质、小区环境条件,同时依赖于澳门社会的道德标准,因不具有法律性质的强制力,故长者权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和及时的保障。有鉴于此,本文以澳门长者权益保障法制为研究对象,从目前澳门特区长者保障服务与澳门长者长期照顾政策出发,分析目前澳门在长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缺失,对澳门长者权益保障法制所涉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藉此分析特区政府近年酝酿的《长者权益保障纲要法》之得失,以使长者之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简介: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外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主流模式,它是一个国家的反垄断主管机关通过类似法庭审理和裁决的方式处理涉嫌垄断案件的活动。反垄断准司法制度在制度发轫的理论逻辑、制度产生的外在需求以及制度发展的内在禀赋三个方面体现了它是一种将行政和司法两大要素之特质完美融合的统一体。在对国外制度的比较研究中,笔者发现,委员会制的机关模式、类法庭式的审理方式和准司法化的裁决性质是反垄断准司法制度的在运行机制中的共通之处。对我国而言,把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为一个独立、权威、统一的反垄断准司法机关,并辅之以相关的制度要件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