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地方的立法通常诞生在对立法实务的实践过程当中,如果在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有大量需要从事的主体行为,那么就必须要有地方的立法。通常来说,地方立法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它们不但存在于地方和立法实务的人与人之间,也存在于地方的上下级之间,还存在于同级的业务和主管机关之间。在这些涉及到不同机关的行为之中,一般会将涉及到地方与立法实务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称为外部行为,而将后面的上下级地方之间。以及同级和相关业务申请机关之间的行为称为内部行为。然而,立法实务过程中的清晰划分并不代表实践之中能够泾渭分明。一些政府部门在进行立法行为的时候,常常会对一些看上去是内部行为,实际上具有外部影响效应的行为进行立法。这就使得政府对于立法实务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进行保障。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针对地方的立法行为进行有关法律性质方面的研究。
简介:摘要: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围绕环境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环境权入宪的呼声暂未被法律承认。得益于我国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基础、生态文明概念自身更高层次的站位布局,以及遵循宪法发展规律的入宪历程,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纳入宪法文本。我国现行宪法通过为国务院设立生态文明建设职权来解决当下严峻的生态危机,以此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的实现,这一举措具有划时代的法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