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引入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解决了其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确保了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的遵守而被公认为是世界贸易组织最独特的贡献.然而在其运作过程中,作为国际语境下的司法性机构,实践的挑战使得争端解决机构遭遇了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外的多重合法化危机,并愈演愈烈.贸易与环境的均衡、法律适用的权限等现实问题使得争端解决机构不得不对其合法化边界进行重新划定.而在国际机构良善运行之必要、贸易本身的穿越性以及不同国际法规范追求的价值必然迥异的大背景下,争端解决机构司法边界的重新划定应从遵从国际法原理、公平解决贸易交叉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科学处理条约法律冲突等多方面进行.
简介:InWTOdisputesettlement,theissueaboutthecharacterizationofnationallawinterpretationisconcernedwithjudicialdeferenceandtheallocationofpowerbetweentheWTOandMemberStates.ThisarticleexaminesWTOtribunals'claimabouttheircharacterizationofnationallawinterpretationandtheirpractice.Ontheonehand,WTOtribunalshaveclaimedtocharacterizenationallawinterpretationasaquestionoflaw;ontheotherhand,theyhaveappliedthesameruleontheburdenofprooffornationallawinterpretationwiththatforotherfactsandprovideddeferencetothelegislatingstatesespeciallyinthecircumstanceswherethereisanysuspicionoruncertaintyaboutthemeaningofnationallaw.Therefore,WTOtribunals'claimaboutthecharacterizationisnotconsistentwiththeirpractice.WTOtribunals'nationallawinterpretation,inessence,isreinterpretationofnationallaw,andshouldbecharacterizedasamixedquestionoflawandfact.
简介:众所周知,WTO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启动以来步履维艰,时至今日依然处于困境之中。本文将不同的学术观点统合在国际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下,对多哈回合困境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前景进行了展望。本文认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美国实力的相对衰落和全球霸权的不断式微,其对全球贸易公共产品的提供能力下降,提供意愿降低,是多哈回合谈判陷于困境的主要原因。此外,GATT/WTO在公平性问题上存在过多历史“欠账”,以及区域性贸易公共产品兴起的冲击,也是重要原因。但是,WTO并不会走向所谓“死亡”,当前国际贸易公共产品提供模式,已从传统的单一霸权模式转变为二元混合模式。WTO必须适应形势发展,进行体制机制改革以提高全球贸易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而中国应抓住历史机遇,积极参与和主导全球贸易公共产品的提供,推动多哈回合取得进展并最终完成。
简介:以TPP、TISA为代表的新一轮”高标准”国际贸易规则正在试图逐步取代WTO建立起的全球贸易体系,尤其是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金融服务固有的高风险性使得各国在进行贸易规则谈判时均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新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GATS构建的金融服务规则体系下有所突破,如在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扩大金融市场的准入程度,而国民待遇方面,负面清单的准入规则进入人们的视线。因而,在新兴市场国家逐渐加入到国际金融规则重塑的谈判当中以及国际金融规则趋同化的背景之下,我国应当及时关注国际金融服务规则的变化,审时度势,在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督体系。
简介:作为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签订了一些具有“超册O”(WTO—plus)和“WTO额外”6VTO—extra)条款的FTA,本文把之称为新一代中外FTA。这些“超WTO”和“WTO额外”条款的出现和增多引起了一定的担忧,例如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WTO”条款可能会对公共健康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在分析这些条款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之前,不妨先分析其强制执行力。一个条约条款要具备强制执行力,往往需要通过实体标准测试和程序标准测试,即在实体上要具备有约束力的条约用语以及关于权利和/或义务的清晰明确的规定,在程序上该条款项下产生的争端可以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新一代中国FTA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均有“超WTO”条款。这些条款有的由于不通过实体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有的则因没通过程序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鉴于很多“超WTO”(尤其是敏感领瑚的相关条款不能被强制执行,大家无需过于担忧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施一些较有争议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超WTO”规则时,中国要注意不违反其WTO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