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在1999年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填补了我国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会计处理上的一个空白,当时准则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这两个的概念,将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划分为两类,即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并针对两类交易的各自特点,分别就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作了明确规定。该准则出台后,由于当时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非货币性交易所产生的利润,为此该准则又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为遏制利用公允价值调节损益的情况,修改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改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而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只有收到补价一方才对收到的补价中所含的收益进行确认。在会计实践的探索中,2006年新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又作了进一步修订,其具体特点如下。
简介:摘要2019年1月17日,国家财政部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向各单位组织征求修改意见稿,并草拟《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意见征求稿)》。意见稿中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确认,计量,披露和衔接规定,且解释了该准则的修订背景,修订的过程,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本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
简介:基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过高受到广泛质疑和央企高管薪酬受到管制的背景,研究行业垄断、薪酬管制对上市公司高管货币性薪酬的影响。结果表明,行业垄断依然会显著提高公司高管的货币性薪酬,现行的薪酬管制政策能够起到显著的约束作用,其效果也明显好于一般公司治理因素。公司绩效可以显著提高高管的货币性薪酬,这与以往国内的部分研究结果相反。监事会规模可以显著约束高管的货币性薪酬,但高管持股比例、独董比例却没有起到显著的约束作用。因此,应当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完善薪酬管制,加强信息披露;改革高管薪酬制度,实施股权激励;改进公司治理,明确职责和权限,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