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外众说纷纭。我国的经济法研究起步虽晚,但一开始就在该问题上争论激烈。80年代,在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中,有“全”、“大”、“中”几派的区别。所谓“全”,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这显然不正确地扩大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大”,以“纵横说”、“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为代表,也过大地规定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把一些应该由民法调整的对象也划归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而所谓“中”的观点,则比较恰当地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因国家经济调节而引起的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简介:最近,我们深入到乡村,对《农业法》施行一年来的情况进行调查。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在充分肯定贯彻实施《农业法》取得成效的同时,反映了执法过程中三个方面的难点和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要求。一、大宗农产品比较效益仍然偏低,加上政策的不稳定性,加大了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难度,也给基层工作带来压力。建议在加强引导的同时,保持各项政策的相对稳定。按照《农业法》的规定,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应当"保持粮棉生产稳定增长",但就农户而言,往往考虑经济效益、自身利益较多。尽管国家对粮棉等大宗农产品收购价格一提再提,但与其他经济作物收购价格相比,差距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