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务院以第287号令颁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九条提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条例》的规定,那些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核算,这就涉及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对“应收帐款”、“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等流动资产和投资计提“坏帐准备”、“存货跃价准备”,“短期投资跃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根据《条例》的精神,笔者认为也应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和技术条件的不断变化,资产减值已引起各国会计理论界和实物界的普遍关注。各国专家学者对资产减值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都作了更加系统、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作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充分体现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也进一步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简介:中国2006年新会计准则中禁止了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回升的名义转回。本文研究发现:第一,被限制的四项长期资产减值在2003年至2005年问的确被用于多种目的的损益操纵,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是有事实基础的:第二,除了减值的公允价值回升转回被用于损益操纵以外,名义上基于资产出售等交易事实的减值转出很可能也是操纵性减值转回的隐蔽通道;第三,2006年会计监管环境的强化起到了遏制减值突击转回的作用,甚至使部分多转操纵动机相比往年减弱,说明强化监管环境对遏制会计操纵具有积极意义:第四,2006年部分多减操纵动机较往年有所减弱,说明禁止转回规定已显现出遏制减值操纵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