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所有刑事案件都具有适用性,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有机会从宽处理,那么重罪案件也有机会从宽处理。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在实践中重罪案件的适用却较少,主要原因是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制定设立的目的与现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从宽的标准不好把握。因此在重罪案件的处理上,需要办案人员树立科学的适用意识,综合考虑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的问题。在适用该制度时,启动前置条件,确保制度的适用可以起到积极的效果并具有规范性。对适用的程序、标准进行规范和完善,使制度的执行有据可依、有理可循。
简介:2001年3月,德国联邦法院裁决的这个上诉案再次彰显了司法对于处罚犯罪准备的谨慎。在德国,犯罪准备一般是不可罚的,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刑法总则在第30条中也规定了可以处罚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就是重罪约定。重罪约定可罚性的根据其实和犯罪准备可罚性的根据是一致的,本文将通过分析得出犯罪准备可罚性并非是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而是立足于行为的不法性。而不法性并非是由刑罚目的决定的,而是来自于法益受损或者受威胁的事实。法益是否受威胁可以从印象理论、行为无价值等不同的视角去观察,最后得出结论,只有作为危险的结果才能对犯罪准备的不法性作出最有力的说明。本文还结合联邦法院的裁决总结了构成重罪约定的条件,最后对中德两国关于犯罪准备做了简略的对比。
简介:【摘要】“捕诉一体”是检察权运行的新模式,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但在重罪案件中,由于现行法规制约和基层公安侦办重罪案件之审级限制等,该模式的落实存在困难,质效“红利”无法释放。目前,重罪案件“捕诉一体”的运行模式中,同步审查模式最具有现实基础和可行性,虽也存在难以保障案件准确及时上报、权力主体的多元影响责任承担等不足,但可通过强化提前介入机制建设、协调完善公安内部侦办机制等多种措施予以完善。长远来看,理想治本之策乃是适时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关于同级移送的规定,从根本上推动“捕诉一体”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