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重罪惩处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1994年12月至1995年2月,王某单独或伙同郭某盗剪正在使用的某线路段铜质电话线,其中王某单独或伙同作案12起,盗剪电话线总价值34860元,郭某伙同王某作案二起,盗剪电话线总价值3010元。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在定性上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郭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通信设备罪。其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1996年3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