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蔡方鹿教授的《中华道统思想发展史》(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一书在中国大陆出版,无疑是一件嘉惠学林的好事。本人才识浅陋,对于被牟宗三称为“中国文化生命”的所谓“道统”问题本来没有多少发言权,这里不揣冒昧,简单谈谈拜读后的一点感受。
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
简介:摘要《语文课程标准》中指出在教学过程中,应使学生受到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科学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及爱美的情趣,发展健康个性,养成良好的意志品格,逐渐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因此,语文教学中渗透德育无疑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