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作者从客观要件、主体,罪过形式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论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且该违章行为必须与生产活动本身密切相关,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规章所引起的事故,应排除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作者指出,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具有职工身份,他们在某些时候也可能直接从事某种生产活动,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文章最后强调,在生产不断发展,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增多且危害日益严重的今天,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已势在必行。
简介:本刊上一期重点报道了合肥市“8·2”重大火灾,樊荣、丁家兴等人在生产聚苯乙烯的车间内违章进行电焊,结果酿成大火,合肥市天合公司76.4万元的财产付诸一炬。很多读者在痛心之余可能非常关心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8月20日,施工队负责人樊荣和电焊工丁家兴已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天合公司的一名负责人也取保侯审在案。几名犯罪嫌疑人虽尚未审判,但现在不妨让我们就此事谈谈他们可能涉及的责任事故罪,仅作一家之言,供诸君参考。任何一个罪都不外乎由犯罪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方面构成,责任事故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其一、什么人(构成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有人一提起责任事故就习惯性地认为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