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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本文通过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概念的讨论,认为破产隔离功能应该包括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方面内容。本文认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要件”是“驾驭”这个功能的“车夫”,此功能积极作用之发挥与消极作用之避免均依赖“破产隔离功能要件”。

  • 标签: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概念 破产隔离功能要件 破产隔离功能意义
  • 简介:信托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当其被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继受后,就成为我国私法体系中的新成员。作为信托法核心概念之一的信托财产权,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名新成员,它无法也不应该以传统大陆法系中的任何概念来解释。信托财产权的本质不是物权,不是债权,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不是物权和债权的变形或组合,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信托财产权既然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就理当对它有所“反映”。但由于信托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许多难以调和的制度冲突,民法典对信托财产权的“反映”,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信托法的全部内容都纳入到民法典之中。

  • 标签: 信托 信托财产权 制度冲突 民法典
  • 简介: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

  • 标签: 信托财产 主体性 信托目的 法人资格
  • 简介:“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是判决结果正确但没有运用正确逻辑的典型例证。“信托财产确定性”特指信托设立之时的确定性。信托有效成立之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物上代位性成为信托财产,不在“信托财产确定性”要求的射程之内。运用民法常识进行解释即一目了然: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所从事的哪怕是无效行为,原则上不会影响到已生效行为的效力。

  • 标签: 信托财产确定性 资产收益权 物上代位 资产收益权信托
  • 简介:【摘要】信托财产确定,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以及不为他们的债权人所追及,是信托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信托财产的本质特征。信托制度的构建,必须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信托财产又不是孤立的存在,在信托的存续过程中,也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本文探讨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价值在于安全、自由和效率。同时,安全、自由和效率之间相互为用,相互制衡,以期从理念出发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制。

  • 标签: 价值研究 制度价值 独立性制度
  • 简介:摘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沿各自不同的历史路径演变至今,其基础概念与规则迥然相异。作为英国衡平法的产物,信托制度移植至我国后,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其中,信托财产信托关系的基础,决定着信托是否成立、有无必要存续等问题,明晰其归属的法律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信托立法对此一直语焉不详。文章聚焦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展开分析讨论,支持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以促进信托制度与我国社会生活的现实结合,发挥其功能优势。

  • 标签: 信托财产 受托人 信托财产所有权 受托人所有权理论
  • 简介: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 标签: 信托财产关系 物权法基本原则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民法典表述
  • 作者: 石翠云
  • 学科: 社会学 >
  • 创建时间:2009-09-19
  • 出处:《魅力中国》 2009年第9期
  • 机构:随着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信托财产在管理、清算过程中,会发生无法进行正常清算分配的情况。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即是在信托项目清算后,受益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无法在信托项目清算期取回、而暂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为保管的信托财产。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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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信托财产所有权作为信托关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应当得到信托法理论的重点研究与分析。英美法系中对信托财产所有权采用二元结构,相比较大陆法系则严格按照一物一权原则。本文主要以两大法系的不同理念为视角,探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 标签: 信托财产所有权 两大法系 不同理念
  • 简介:信托财产移转行为,指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它不同于普通民事财产移转,极易产生避税后果,需要税法予以特别规制。对信托财产移转行为进行可税性评价,是将其纳入税法规制范围的理论基础。税法对信托移转行为应分类规制:对信托财产的形式移转,不课税;对遗嘱信托财产实质移转,视同遗产继承课征遗产税;对生前他益信托财产实质移转,视同赠与课征赠与税;对委托人为非自然人信托财产实质移转,视同受益人的所得课征所得税。

  • 标签: 信托 信托财产移转 税法 规制
  • 简介:信托法上,信托登记是信托制度最为重要的公示方法,是实务领域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结合公示原则管窥信托登记的功能,结合现行法律反思信托登记的效力,结合我国国情探讨登记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同时,公法"谦抑"的观念表彰、公法与私法的柔性调和,可为信托登记制度的构建提供行之有效的思维进路。

  • 标签: 信托财产 登记 公法
  • 简介:信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产物,在世界各国受到了青睐。随着我国信托法颁布,引来了我国信托业的春天。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根本的特点。笔者在探讨信托财产独立性之际,认为信托财产独立性具有相对性,以图诠释信托制度神秘的内涵。

  • 标签: 信托 信托财产 独立性 相对性
  • 简介:信托在英美独特的文化背景和法律架构下得以生成,并发展成一项具有财产转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紧密结合特点的法律制度.我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标志着信托制度确立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为我国长期以来承继大陆法传统奉行一物一权主义的财产权制度增添了新的内容.而信托财产管理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利益冲突的防范,这些内容是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民法财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现代信托制度基本要求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的特点.

  • 标签: 信托财产权制度 中国 信托财产管理权 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受益权
  • 简介:原产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利益与信托财产收益相分离的基础上,以其财产管理职能、长期规划性和适用空间的无限弹力性等特殊功能而被我国予以引进,但是,习惯于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制度的中国法律体系要接受充斥英美法系烙印的信托制度,其首要法律障碍便是信托财产上并存的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冲突.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突破传统民法体系寻找出路.即按照财产利益与财产归属分离的"二元论"思想设计信托财产权,确认其物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并赋予其组合性权利内容,让其服务我国的信托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相应地,以信托财产权为核心,重新定义我国的信托制度,还其应有的法律本质.

  • 标签: 信托财产权 法律性质 信托制度 财产收益 财产利用 《信托法》
  • 简介: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和分析财产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从信托交易结构的合规性及合理性,底层资产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注意的核心风险点,以及交易合同关键条款的设计等方面,着重分析法律风险,明确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投资利益。

  • 标签: 财产信托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人 法律风险防控
  • 简介: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在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和安徽宿州等地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成了制约土地经营权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其根源在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两权分离"已滞后于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三权分离"迫切需要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应将农地产权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确认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所有权性质,确认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的派生用益物权。三权分离视域下,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为土地经营权,利于保护农户利益与土地的物权性利用,进而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持续发展,繁荣农村现代规模经济。

  • 标签: 农地产权结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信托
  • 简介:遗嘱信托是依照通过遗嘱而建立的信托行为。委托人把财产的规划内容,即死后的财产的管理、支配和使用等,以遗嘱形式交付信托,就是遗嘱信托。受托人根据遗嘱信托,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配。它不仅具有防止遗嘱纠纷的优势,而且可以跟信托的规划方式相结合,使得委托人的财产分配意愿更有保障。

  • 标签: 遗嘱信托 财产继承 管理支配 遗嘱纠纷
  • 简介:受益人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是信托中的财产性权利.广义的非财产性的权利并不能通过受益人的转让行为转让。包括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在内的非财产性权利是受益人的法定权利,受让人基于受让而取得受益人之身份就可以行使保障信托的各项非财产性权利。已经出让信托受益权的原受益人也是受益人,允许其依据《信托法》第22条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并将损失赔偿归入信托财产,符合监督受托人尽职管理和保障信托顺利实施之目的宗旨。信托受益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可以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二者意见分歧时应由法院裁定何者更符合信托目的。受益人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不需要以行使撤销申请权等其他权利为前提.但损失赔偿请求权和请求恢复信托财产原状不可能同时并行。受益人主张损失赔偿可以有一些计算标准,原则上应包括信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国外在判例中确定了一系列计算标准的规则,我国还有待在司法判例中总结提炼我国的损失赔偿计算标准规则。

  • 标签: 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 信托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 行权规则
  • 简介:摘要:信托制度系舶来品,大陆法系囿于一物一权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制度核心产生“闭锁效应和隔离效应”,一味追求信托财产独立性可能导致外部法律关系的侵害。《信托法》的重点是保护受益人。若委托人以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又一味的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委托人将非法占有或存在瑕疵的财产设立信托逃避财产的真正权利人的追索,损害他人利益。导致信托法价值异化,不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影响信赖利益和公众对交易秩序的期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规定承继了英美法系的占有瑕疵继承制度,如果委托人通过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后产生纠纷,认定信托关系无效,受益人当然失去受益权;如果保护外部真正权利人又会影响善意的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赖利益,无法平衡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静态权属安全和外部相对人之交易安全。从善意取得之视角出发,审慎考量当前广泛应用的瑕疵占有制度,如何运用善意取得机制寻求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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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出现超过300多个信托产品,直接投资者超过6万人次,资金规模约3428亿元。与上市公司证券、募集资金900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基金1200亿元(2006年)和银行上万亿元贷款(2006年)相比,信托机构发挥的作用非

  • 标签: 信托财产 法律对策 共同受托人 《信托法》 管理信托 保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