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意识自《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这一章至今已有二十余载。是否保留这一中国特色,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又成为焦点。赞成民事责任立法者提出不规定物上请求权,将之并入侵权法,在侵权责任编专节规定侵权责任形式,其中规定一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该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观察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所熟悉;而且,物上请求权制度存有缺点,比如,妨害排除请求权与侵权法上恢复原状请求权区别不明晰、妨害与损害很难区分等。
简介: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分属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在权利的行使上有相似之处,从而导致在实际适用中的模糊。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在适用中都包括原物,因而,如何适用两种权利取得原物所有权很难区分。本文着重从以物为标的的角度来分析这两种权利,以便能更好的区分二者的适用问题。
简介:<正>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在实践中,由于忽视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如依物权所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因无效或经撤销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以及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关系,因而出现了两种极端;一是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二是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对立起来,致使其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若不理清不当得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制度的关系,则必然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不当得利制度与其它权利保护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关系作一研究。细观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不难
简介:众所周知,在法律领域里,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整体,但当我们将视角转换到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却看到一副具体制度详尽、基础理论几近空白的不良体型。弱绝不意味着无。在知识产权被动立法20余年之后,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著述逐渐增加,探讨范围包括无形财产权理论、知识产权体系化等较为抽象的命题,以及知识产权私权性、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等较为具体的选题,反映出理论研究逐渐朝纵深方向发展的态势。在这一过程中,涌现了一批有相当理论深度的佳作,例如杨明的博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兼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考察对象》(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