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vanDijk(1993)指出,话语分析应该"更加关注话语分析的社会政治文化预设和含义","学者不应该对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他们应该把这种关心体现在其研究中"。本文拟从互文性和再语境化的角度分析南海仲裁案"裁决"书在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菲政府文件上的一些谬误。分析表明"裁决"书很难被视为一个法律文件,它更像一个政治裁决,充分反映了仲裁庭偏执的政治立场和观点。
简介: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在岛屿和岩礁的海洋地物属性判断方面存在瑕疵。仲裁庭形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解释原则,实质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择一的要件并列处理,确立了一个明显削弱岛屿地位的判断基准,并据此认为相关岛礁均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结论值得商榷。判断岛屿和岩礁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为依据,参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权威学者的学说,综合评价。仲裁庭的解释限度超越了“框架”常识,其判断基准未能涵摄双方主张,裁决结论未形成有效射程。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简介:本文聚焦2016年7月13日至28日美国全国性和地方媒体对于南海仲裁案的相关报道114篇,通过分析样本在呈现南海仲裁结果的过程中的媒介框架的运用,考察了其是如何在报道南海仲裁案中差异化地建构美、中两国的"我—他"国家身份。研究表明,美国通过将"自我"再现为"国际规则的维护者"、正义的"我者",扶正了本国在亚太区域的作为"霸权国"身份的合法性;同时通过负面化地将中国建构为"规则的破坏者"、危险/不确定的"他者",定义了中国作为区域秩序"挑战国"的身份。其中,美国媒体在建构"自我"与"他者"的两类国家身份建构方面有以下特点:一是凸显美国"霸权国"国家身份对现行秩序结构的建设性功能;二是建构中国这一新兴力量在观念意图上与国际现行主导性规范的对立性;三是强调东南亚盟友的弱国身份,强调"自我"作为区域平衡力量的重要性。在市场利益之外,美国媒体对于国际事件进行框架化报道也是国家行为体基于对于某种国际或国内构成性规范的认同,通过国际传播新闻框架来建构和强化规范共识的过程。
简介:近代以来英国南海航海文献有对南沙岛礁自然人文景观的记载,而且每隔若干年因勘测或观察不同,记载内容也有所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群岛景观的整体变迁,并体现出群岛主体人群的生息状况,以及南海局势的变化在群岛留下的痕迹。冷战初期英国政府在研究南沙争议、解读该国航海文献之时,有对中国政府拥有两群岛的某种承认。然而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片面地理解和运用英国航海文献,认为南沙主要岛屿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本身经济生活,进而否认其为岛屿。鉴于此,深入剖析这些文献对南沙群岛自然人文景观变迁的记载,不仅有利于充实我历史性权利的资料基础,而且能够有力地批驳仲裁庭的诸多不实之论。
简介:对于南沙群岛的自然人文景观,中文文献记载内容翔实,且涉及多方面,展现了中国渔民的生计、生活与岛屿的开发建设紧密相连的过程,凸显了中国人的主体地位与所形成的历史性所有权。这与英美文献以航海为目的的"线性"记述、日法"探险"和侵占的"时段性"描述相比,性质和内涵完全不同。"南海仲裁案"在南沙群岛人类居住的"事实认定"上,既不引用中国渔民的资料阐述群岛人居环境,也不结合实地情况探究渔民的生活习性,其认知偏离南沙群岛历史轨迹就在所难免了。通过梳理中国渔民回忆资料以及有关调查文献,剖析南沙主要岛屿庙宇史迹的文化含义,这能在一定程度上批驳仲裁庭的某些错误之论,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简介:受限于薄弱的经济和军事力量,在南海问题上菲律宾通过加强美菲同盟的策略试图取得优势。美国则借中菲南海争端,通过巩固与菲律宾的同盟关系维护自身在西太平洋的存在。但是由于两国在南海问题中立场与利益的不同,以及中美、中菲关系的结构性差异,美国无法完全按照菲律宾的利益行事。除了有限地帮助菲律宾提升防御能力,美国对菲律宾的支持是宣传性的,即制造出美国十分重视盟友利益、菲律宾在与中国的南海争端中有美国帮衬的表象,其目的是迷惑中国对局势的判断并且限制中国的政策选项。所以在外交术的分类中,加强美菲同盟的策略既是军事性也是宣传性外交术。加强美菲同盟的策略没有改变南海问题现状,中美关系或中菲关系的整体发展也没有因此受到阻碍。通过权力运用观下一国获得对他国权力的条件考察加强美菲同盟这一策略,可得出菲律宾未能通过该策略在南海问题中获得对中国的优势。但是这一策略充分体现了在国际政治中菲律宾积极超越自身不足的主动性。
简介:东盟自1967年成立以来,一直尽可能地规避他国对其内部团结与发展的影响,保持和不断塑造自身的独立性。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南海问题,给东盟自身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随着1991年我国与东盟开始正式对话及柬埔寨问题最终得到和平解决之后,南海问题凸显为制约我国—东盟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变量。从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签署,到2017年"南海行为准则"框架协议的达成,正是我国和东盟共同付出的努力。2018年3月开始,中国和东盟将开始逐步启动有关"准则"的案文磋商,但鉴于地缘政治的复杂性,这一过程注定将是异常艰巨的。本文通过回顾并对比《宣言》与"准则"达成的历史进程,分析"准则"案文磋商过程中将面临的种种挑战与考验,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对策思考。
简介:南海仲裁案后,中菲之间积极推进各项务实合作,包括备受关注的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合作。但是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双方之间本身存在的关于南沙部分海域是否为争议海域的分歧,使中国在推进南沙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问题上面临更大困境。中菲政治关系的转圜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分歧,菲律宾国内对于仲裁案裁决的坚持,将对菲政府有关共同开发的态度产生很大制约。从菲律宾国内法角度来看,在菲律宾无争议海域的合作开发也受到其宪法的限制。与菲律宾进行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合作,可考虑在推进陆海一体化的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探索多种能源合作的可能,拉紧利益纽带,降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敏感度。在油气资源开发时,必须厘清争议海域与非争议海域,在争议海域坚持共同开发立场,探索共同开发的新路径,在非争议海域可遵守菲律宾宪法和国内法要求进行合作开发。中菲双方有关合作可先从无争议海域入手,逐步建立互信,再扩展到争议海域。
简介: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仲裁庭均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实际上,中国并未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看,中菲南海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本该适用附件5第二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也不应提交该程序。
简介:临时仲裁尚未得到我国仲裁立法的认可,这对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以及商事主体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权益维护都有着一定的消极作用。《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制定的宗旨在于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企业之间的经贸纠纷,为了更好实现其目标,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具体可以在借鉴《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内容设计。
简介:摘要世界各国学习汉语的狂热之风一度盛行,而我国为了有效传播中国文化也积极支持外国人学习汉语。在教师资源上也及时地给予了他国力所能及的帮助,对外派遣大批志愿者进行支教,在他国传授中国文化,以便更好地让中国文化的精髓传扬到世界的各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