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在一九八五年围绕药品注册审批专利所出台的相关政策中说明,并不会对药品授予任何的专利权,仅在药品生产方法方面提供相应的专利保护。在这之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在逐步优化和完善,并且慢慢和国际接轨,专利法在修订之后,对药品产品提供了专利保护,我国的药品专利保护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此过程中,我国的药品注册审批也在逐渐法制化和制度化,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也从整体上提高了药品注册审批的规范性。然而,从实际角度来说,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首次关系到专利保护方面内容,缺乏足够的完善性,在实际中的应用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争议问题。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药品注册审批工作中专利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简介:<正>第一条为加强对仿制药品的审批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制药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仿制药品系指仿制国家已批准正式生产、并收载于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品种。试行标准的药品及受国家行政保护的品种不得仿制。第三条申请仿制药品的企业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企业或车间。第四条仿制药品的质量不得低于被仿制药品,使用说明书等应与被仿制药品保持一致。第五条国家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控制仿制药品的审批,通过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对已满足临床需求的品种,可暂停仿制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但使成本明显降低或质量显著提高的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仍可申请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