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在有些情形下,行为人并未通过直接的暴力胁迫,而是通过足以影响相对人意志自由的经济上或商业上的压迫,使得相对人违背其内心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救济。英美合同法上的经济胁迫制度,与传统胁迫制度不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滥用优势地位或对方处于窘境,以暴力胁迫以外的经济或商业方式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按照其条件签订或履行合同。受到经济胁迫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我国司法实践中,若能借鉴经济胁迫制度,适当放宽对胁迫的认定,对于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具有一定意义。
简介:本文对德国目前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抛弃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分的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分别在能力上的要件、意图上的要件和实质的条件三个方面对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在能力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行为意思这个概念并非适当的规范性标准;对于意思表示的归责,重要的并非是否存在行为意思,而是自由形成意思的能力。在意图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表示意识并非恰当的术语,沟通意思和参与意思才是意思表示的在意图上的构成要件。在实质的条件方面,认为不应把实质的决定自由一般性地作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最后认为意思表示应被理解为效力表示,即“应如此发生效力”的表示。
简介:研究了不同强度捕捞胁迫对体重为(7.30±1.48)g红鲫幼鱼的体长、体重、肥满度、摄食率、特异生长率、食物转化率、肠道蛋白酶、淀粉酶以及免疫球蛋白的影响。结果表明,与对照组相比,捕捞胁迫对红鲫幼鱼的体长、体重、肥满度、摄食率、特异生长率均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而且随着胁迫时间的延长和幅度的加剧,抑制作用加大。捕捞胁迫能升高红鲫幼鱼的食物转化率,但不同强度的胁迫对其影响差别不显著。其对肠道蛋白酶活性的影响初期降低,随后升高,最终与对照组水平趋于一致。高胁迫组加速了幼鱼肠道内淀粉酶活性的下降。胁迫使红鲫幼鱼免疫球蛋白数量明显增高,但随胁迫时间延长,增高现象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