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的财务决策是作为内部人的控股大股东与高管权力博弈的结果。因此,有必要研究股权激励能否抑制高管和大股东为实现其控制权私利而过度投资的自利行为。运用差异分析以及OLS回归,研究发现,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抑制大股东和高管的过度投资行为,股权激励水平越高,抑制作用越大;但采用期权激励方式会削弱该抑制作用。而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会加剧大股东和高管的过度投资行为,股权激励水平越高,公司过度投资水平越高,当采用的是期权激励方式时,这种加剧作用更为显著。
简介:【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至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在产生的根据、存在的范围、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诉权的限制、诉讼最后的判决结果归属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在现代的公司法中,公司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种形式。直接诉讼也被称为一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大股东或是董事等的行为直接侵害单个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权益受侵害的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也有学者将股东直接诉讼定义为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其它加害人提起的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向法院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股东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为侵害人法律责任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派生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共同构成股东监督公司和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二者存在很多相同之处,比如二者都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提起的诉讼,都是以股东名义提起的诉讼,而且两者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交叉,如可能某一控制股东或董事的行为的发生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又侵害了个别股东的权益,针对这一行为,相关股东既可以提起维护公司利益的代表诉讼,又可以提起直接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看似形同,很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有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