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王某于2011年1月15日应聘到某县人民医院从事妇产科医师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5日至2012年9月30日。2012年9月30日,王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仍在医院工作。医院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12年11月28日.王某向该县人民医院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书。辞职理由是,因离家较远,独身一人在外,父母不放心。并注明辞职时间是2012年12月10日。王某并于2012年12月10日离开医院.医院未支付王某2012年12月1日至10日的工资。王某不服.于2013年2月18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院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区间为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10日)。